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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手抄报

时间:2022-07-11 21:48:55 手抄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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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的手抄报

  现在的未成年人,就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下面为大家分享了未成年的手抄报,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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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毋庸讳言,虽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进步显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在立法方面有些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这类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多为提倡性的条款,实际操作起来缺乏强制性,对行为的约束缺乏针对性。有些条款只规定了行为的违法性,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惩罚。例如,规定了不许在学校百米以内开设网吧,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实施的主体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谁来管,怎么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明确下来,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管部门不够明确,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有教育、文化、工商、公安、法院、妇联等多个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结果是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和救助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推出去不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实际上处于求助无门的境地。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还不够科学完善。我们国家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还不完善,对监护人的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也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体,导致了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监护行为发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后,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缺乏关于监护权恢复的规定,导致在监护不利的情况消失之后,监护人的监护权还不能有效恢复,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不能从实质上保障受害儿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的规定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重要一环,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作出规定: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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