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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0-11-05 15:13:51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精华】企业自查报告范文汇编五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质监3-2改字第( )号]收悉,对验收阳光润泽园3A#住宅楼通知中提出的:

  1、止水台(厨厕间)未于主体一起施工。2、现浇板标高控制局部超差。3、剪力墙与梁之间施工缝处理个别部位有漏浆,跑模现象。4、阳台栏板钢筋位置有偏差,已浇注栏板有露筋、蜂窝、麻面现象,栏板钢筋植筋位置不准确。5、填充墙个别拉接筋植筋不牢固,拉接筋上下间距超差,伸入构造柱长度不足,构造柱钢筋上端未固定,过梁模板内无钢筋。6、女儿墙砌体质量较差,垂直度控制有超差现象。等质量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如下整改方案(见附页)。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整 改 报 告

  1、 厨厕间止水台在施工前已凿毛、清理,按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 现浇板标高局部有轻微超差现象待装饰装修时认真处理。

  3、 剪力墙与梁间的施工缝局部漏浆、跑模处砼凸出部分已剃凿。

  4、 栏板植筋不准确部位已重新植筋;钢筋位置绑错的部位已拆除重新绑扎,砼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已返工处理完毕。

  5、 填充墙处植筋不牢固的已重植,深入构造柱内长度不够的砖压筋已焊接,构造柱钢筋上已植筋并与柱筋绑扎搭接,门窗洞口处未植钢筋的部位已植筋。

  6、 女儿墙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已拆除重新砌筑。

  以上问题于20xx年02月05日前按方案整改完毕。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一、基本情况自查

  我公司按统计法法律法规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无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事件发生。

  (一)劳动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我公司统计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科,设置1名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按规定建立了统计台帐并存有劳动统计原始记录。

  (二)主要统计数据情况:20xx年上报的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人数、劳动报酬等指标数据上报数与自查数基本相符。

  二、自查主要内容

  1、统计人员尚无《统计从业资格证》;

  2、统计人员按规定设置和保存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3、自觉支持和配合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4、能够及时向本地统计机构上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无迟到、拒报统计资料行为;

  5、未接到当地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本单位提供不实统计数据的要求。

  三、自查情况

  我公司能够学习和贯彻《统计法》,没有发生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情况;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失察和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擅在自开展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行为;没有发生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行为;我公司设立统计机构,并设置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统计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无统计资格证书。我公司将要求统计人员参加相关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确保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符合统计有关要求。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xx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自查报告 篇4

  本公司于**年**月**日注册成立,于**年**月**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级为: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级,证书编号为:***;并于同年*月*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建、桥梁脚手架安装、总承包(凭资质经营);塔吊、钢模板、吊车、搅拌机租赁;土石方工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建筑业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年度资质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建筑安装相关规定,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所承包工程全部建档立卷保管,以备查验。公司各项规定张贴于公司业务部分显眼墙上,牢固树立诚信经营观念。

  二、健立了以法人代表为主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公司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所有员工一律持证上岗。从脚手架进场、安装、拆除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员工作业指导书,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公司拥有各项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全都持证上岗。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分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由项目负责人作出工作总结;重大项目,向公司法人办公会议汇报。

  四、业绩:承建**工程,建筑面积约***㎡,脚手架搭建总造价**万元;

  以上工程全部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得到总承包单位的一致好评。

  五、20xx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交纳税金及附加***万元。年末资产总计**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年末存货***万元。

  六、公司自成立以来,对总承包单位提出的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处于良好状态,自我鉴定合格。

企业自查报告 篇5

  20xx年,我们在区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镇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不断强化统计的工作基础;规范和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工作的组织程度及工作水平;认真开展生产形势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比较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经济的发展情况。根据区(镇)统计规范化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对今年统计工作自查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扎实做好本单位统计规范化工作

  1、领导高度重视。企业负责人亲任统计负责人,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统计工作。

  2、认真做好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电子台账的日常工作,统计数据数出有据,有说明、有分析。

  3、统计年报和月季度定期报表报送及时、年内无催报现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决,确保了按时保质上报。

  4、加强业务学习。除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外,还参加镇街道组织的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5、完善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如统计员岗位职责、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统计工作制度等。

  6、做好统计的资料归档工作。将年度报表、相关资料及分析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分门别类地进行保管,做到有案可查,井井有条。

  7、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对企业情况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

  8、对应上级统计的要求,对统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目标管理。对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按规定按要求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定报、年报等专项业务工作,都能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规范,保质保量,并按要求形成书面分析材料进行报送。

  二、自查中发现的不足

  总结回顾20xx年,虽然做了一些琐碎的工作,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了上级布置的统计的各项任务。但客观分析平时的工作也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我们在检查和自查中发现统计工作存在以下一些情况:

  1、是平时不太注意统计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也缺少积极性、主动性和系统性,满足于完成上面所布置的任务;

  2、是有时限于工作的时间紧、人手少、头绪多,对本单位生产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细致,在调查的深度、广度和效果上有待进一步提高,止步于就表格汇总数据,就数据分析情况;

  3、自查中还发现了一些如精确度不统一等情况 ,对所有自查中的问题我们都有针对性地一一进行了明确、规范和纠正,

  总之,我们今年确实扎扎实实的做了不少工作,对照“余杭区统计基础规范企业”的要求,我们进行了自评自测,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故特申报资料,请予以审核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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