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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

时间:2023-04-28 18:34:4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变更合同四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变更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变更合同四篇

变更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本协议丙方代替本协议乙方承担《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责任。

  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四、《原合同》期满终止后甲方返还押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圆)给丙方。乙方已缴纳的押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圆)已经由丙方支付。

  五、丙方确认房屋内装修及设施、设备与《原合同》中描述一致,无损坏或丢失。

  六、本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规定承租方所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物管费等)由乙方支付。

  七、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合同 篇2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根据甲乙双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为了保证甲乙双方今后合同履行的顺利,双方在重申上述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点同时,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丙方此前签署的.,且尚未执行完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均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即上述各类协议今后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

  二、双方重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满日期确定,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为: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三、双方重申,甲乙双方今后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除下述内容双方已协商一致共同决定进行变更以外,其余内容均与原合同完全一样。

  双方决定进行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变更为: (三) (四) (五)

  四、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承诺将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时间,视同为(计算为)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无论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时,甲方均要将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与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在内。

  五、甲乙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关系维系期间,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前述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不变的基础上,另行协商后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内容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3

  案情回顾:

  李某被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着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的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认为本人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拒不服从安排并不来上班,属旷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机会成立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李某仍有义务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变更决定,不能成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主张的是李某没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没有到新工作岗位上班。这样李某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旷工,从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变更合同 篇4

  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意定法律关系)终止,但产生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是被违约人在救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权、债权。

  (2)合同变更,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终止,只是内容有所变化。在变更同时,可产生损害赔偿的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后,要承担赔偿责任。[1]

  2.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1)解除合同,违约人处于不履行的状态,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如果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则进入意定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

  (2)值得警惕的是,《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当事人可以特约变更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之一种)的起算点(期日)不变更。

  3.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可能是意定之债(意定救济法律关系),如约定的违约金之债,也可能是法定之债(法定救济法律关系),如赔偿金之债。

  (2)《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增加了主债务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变更减少了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减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变更”不影响定金的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针对不履行的,不能针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适用。《担保法解释》120条没有将规则的适用说清楚。

  (2)当主债权是可分之债的时,定金罚则也适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实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条第1项是解除的问题。[3]这个条文的规定有问题,因为法定解除是依单方法律行为终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终止合同。即是说,两种终止合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这个口开的过宽。因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发生意外事件后,债务人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处于终止状态,适用定金罚则。

  5.结语: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反映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运动。

  [1]《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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