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合同集锦九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子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子合同 篇1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简称CA印章),应用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其作用是识别身份、数据传输加密及电子签章。从而保证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及使用者招投标信息的安全可信。
一、双方责任
甲方: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办理CA印章资料审核、CA印章的制作。
2、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的信息变更、年检及废除及CA印章补发。 3、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提供完善售后服务。
乙方:1、提供真实的CA印章办理资料。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甲方签发CA印章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办理CA印章所需资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一份;所需灌章的印模;
3、妥善保管CA印章,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篡改时,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CA印章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CA印章失效前30天向甲方或受理机构提出更新请求,否则,CA印章到期将自动失效,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CA印章存储介质,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则乙方需交费更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年内如介质无人为损坏,甲方免费为乙方更换。
二、收用标准
根据辽价函[20xx]46号文件制定如下优惠价格:150元(介质费50元,第二年起每年年费100元)
三、其它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CA印章服务,甲方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甲方《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四、协议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本协议从双方签定日期开始,到乙方CA印章废除后失效。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日期: 日期:
Y业员
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
填写说明:
1、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申请表,各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用户在申请时,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
填写说明:
1、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申请表,各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CA),作为权威的、公正的电子认证机构,为数字证书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发放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用于网络上的身份标识和信息加密。为确保在网上作业中,数字证书能正确标识用户身份,所有用户在申请和使用数字证书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程:
一、辽宁CA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否则辽宁CA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二、辽宁CA委托受理机构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当地证书受理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在通过受理机构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用户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
三、证书受理机构在进行用户身份审核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辽宁CA安全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用户身份,确保证书信息与用户身份保持一致。
四、辽宁CA积极响应各受理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辽宁CA的设备或网络故障等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辽宁CA将重新签发证书,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的,辽宁CA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辽宁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辽宁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在有效期内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经业务主管机关查证确属辽宁CA责任,辽宁CA将承担相应责任。
七、随着技术的进步,辽宁CA有权要求用户更换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辽宁CA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
八、用户在向受理机构办理申请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辽宁CA签发证书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九、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辽宁CA所签发的数字证书,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篡改时,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十、如发生第九条情况,或者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当地证书受理机构废除数字证书。废除手续遵循受理机构的规定。辽宁CA在接到受理机构的废除申请后,在24小时内正式废除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必须自行承担在数字证书正式废除之前所有因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后果及责任。
十一、用户办理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证书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计算。用户必须在证书失效前30天向辽宁CA或受理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辽宁CA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辽宁CA对于下列情况之一,有权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1、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它规章制度,不应签发数字证书的; 4、有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他人证书的; 5、不履行安全电子业务应承担责任的; 6、利用数字证书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十三、如果用户死亡或单位解散,在30天内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辽宁CA请求废除用户数字证书。其数字证书在废除前产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由相关法定责任人承担。
十四、本责任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受理机构的权利、义务时,辽宁CA在网站进行通知。根据用户需要,辽宁CA会将其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您指定邮箱中,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废除或变更证书的,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辽宁CA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依本责任书修订所引起的变更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辽宁CA为用户提供的证书存储介质,如因用户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则用户必须重新交费办理数字证书,辽宁CA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全国性认证服务机构,负责对以上事项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设 计 定 位:(风格、色调等)
补 充 要 求:
二、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三、付款方式: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委托设计总费用的%即人民币 ¥ _________ 元。余款在乙方交付成品 时由甲方付清。
四、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制 作 时 间:
补 充 时 间:
乙方需遵守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所提出的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具体权利如下:
①、初期确定整体风格、色调;
②、制作过程中可对细节提出修改意见,但不可再次提出改动整体风格、色调;
③、如乙方要求必须进行整体改动,需延长制作时间和额外支付全部费用的 %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制作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到期之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的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电子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的(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及其后续更新服务项目如下: 产品名称
具体数据要求
格式
法规条数
更新服务
法律法规电子文档库
国家法律法规从______年至今,地方法律法规从______年至今。
法规正文______格式,法规目录______格式。
____________条
数据购买之日起______年内免费更新,______月提供______次数据更新服务。以后______年更新费_____元。
合计金额
小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千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二、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如下数据:从__________年至今现行有效的国家__________数据和从__________年至今现行有效的地方__________有效数据。
三、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所提供的__________正文数据格式为__________格式,按甲方要求提供的__________目录格式为__________格式。
四、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货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年更新费为_____元人民币。年更新费甲方分______次向乙方支付,每______个月支付______次,每次支付金额为_____元人民币。
五、乙方在甲方支付各期数据更新费后,及时为甲方提供数据更新服务,更新周期为______个月______次。乙方在甲方数据购买之日起______年内为甲方免费提供数据更新服务。
六、乙方对甲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方式向乙方寻求技术支持。
七、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_____周内,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数据以光盘的形式交付给甲方。
八、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_____周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本合同第七条所指的数据光盘后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甲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余款人民币_____元整。
九、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甲方应以总货款万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更新费,应以更新费_____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甲方不支付更新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甲方支付更新费后,乙方非因不可抗力不提供数据更新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十一、甲方通过本合同获得文档库的使用权,保证所购的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仅限于在其内部局域网使用;并保证不将所购买的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数据放入互联网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所引起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同意自己承担使用文档库的风险,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产品所发生的特殊的、意外的、非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对由此引起的其他衍生性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协议附件的方式予以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电子合同 篇4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1、 甲方将位于织里镇兴盛路四季淘宝城门头大型电子显示屏出租给乙方使用。
2、 租金为每年元(大写 ),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
3、 租赁期内该电子显示屏电费由乙方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
4、 如因不可抗拒原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电子显示屏损坏的,则由甲方负责维修。
5、 因行政审批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电子显示屏的,甲方承诺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6、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不播放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健康内容的`广告。如出现上述情况,则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
7、 四季淘宝城如需播放内部广告或者播放电视、电影时,经协
商播放时间段后,甲方可无偿使用。
8、 其它未定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电子合同 篇5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电子合同 篇6
从电子格式合同的相关案例的判决可得出,实践中影响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充分告知和充分理解。
(一)充分告知
在电子格式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网络商家的充分告知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给予消费者充分的告知,才能使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该格式合同的存在,从而作出是否缔约的选择。关于充分告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采取一些不太恰当的手段,以欺瞒消费者,如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用细微文字书写;或者合同条款制作得非常繁杂庞大,将不合理的内容隐藏于其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很容易使相对人在不经意的情况下作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2.没有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机会。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该保证相对人在订约前或订约之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如有的商家没有在有关页面上设立“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相对人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相对人购物的必经环节,以致相对人没有审查的机会。又如在订立合同时,规定相对人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只有在相对人付款后,才能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此时除非相对人拒绝接受应有退款请求权,否则,应认为合同提供方未给予审查机会。
(二)充分理解
充分理解就是对于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这些合同条款的意思。根据合同解释的客观理论,一个合同条款能否执行并不取决于寻求法院司法救济的人实际上如何理解争议中的条款,而是取决于一个理性的人是否能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因此对于充分理解这个因素,可理解性的标准应当是以一个理性的人来考察。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个因素是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判例,之后新的判例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所以,该因素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并无多大影响。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的有无基本上都是取决于程序性的义务,即要求商家在和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尽相应义务以保证消费者在了解自己将要有所作为以及作为之后会产生一些后果的情况下才作出决定。
电子合同 篇7
可信电子合同才是有效的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完成交易、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是由于目前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真正了解电子合同的人并不是很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就来搞清楚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订立电子合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要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网推出的MMEC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就是采用的可靠电子签名技术。
综上所述,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可信电子合同是指网上缔约双方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采用可靠电子签名完成的缔约数据电文。可信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目前,买卖网是我国最具效力的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是可信电子合同应用技术方面的典型代表。其推出的MMEC可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国内唯一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符合工信部、商务部等国家
标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电子合同 篇8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但是P2P平台由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知识整理,仅作参考。
1、《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 篇9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而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
5、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得电子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大大减少、空间被大大压缩,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比书面合同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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