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终止合同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终止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终止合同 篇1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员应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单位了解派遣员工情况,根据公司及用人单位的意见,提出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告。(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人员名单、终止时间、经济补偿金数额等)
2、报告批准后,合同管理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并签字认可。
三、终止劳动合同
1、起草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终止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等相关手续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程序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单位了解、收集员工本人情况(因病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被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被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转岗后仍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其他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医疗期、是否能继续工作等,了解并确认后再予以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对员工的情况及意见说明。
3、收取员工治病时的诊断证明、病例、每日清单等。
4、整理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发放数额,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三、解除劳动合同
1、起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解除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程序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第三章第十条(一)1.3款:职工因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仍无效的,累计旷工达七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第三章第十条(一)2款: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注:旷工天数计算须除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十一天及员工的正常休息日、公休日、调休日。
二、程序
1、取证
要求用工单位在员工旷工期间,向其下发《旷工通知书》并要求本人签字认可。若联系不到,即时派人到其家中家访并拍照取证及要求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未能家访的,改为快递邮寄并要求邮局投递时由本人或直系家属(父母、妻子)签收及注明与其的关系,留取邮局签收的回执。若邮件被退回,一定要索取退回的凭证查其原因。否则,登报告示。
2、资料准备
员工考勤记录、旷工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历次旷工资料及处理结果、登报的报纸、用工单位的处理意见。
三、解除劳动合同
1、起草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解除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关手续。
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
程 序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程序
1、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应告知员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并告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三、解除劳动合同
1、起草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解除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及相关手续。
终止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20xx年9月1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XXXX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XXXXXX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XXX,租期至XXXX年9月17日。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提前解除该合同,为明确相关相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XXXX合同》。
二、甲方对于与乙方解除合同,共支付XXX万元补偿金给乙方。该笔补偿金包括解除《XXXX合同》的补偿及对乙方场地内所有设备设施转让的补偿费用,该补偿金分三次支付。补偿金付款账号: 户名:XXX,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
三、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第一笔补偿金XX万元,乙方需在当日将场地钥匙交付给甲方,并清点财产,办理好相关交付手续。
四、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遣散员工、对租赁场地及场地内的装饰装修以及现有的所有财产,全部按现状交付给甲方。乙方除个人物品和员工个人财产外不得毁损、隐匿、带走其他任何财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价赔偿。
五、乙方在XXXX年X月XX日前,做好交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六、XXXX年X月XX日,乙方向甲方交接。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做好交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XXXX合同》仍然解除,每拖延一日,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接条件。
七、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补偿金XX万元。
八、乙方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所有行政管理证照、办理所有注销手续后,乙方提供注销原件给甲方查验,并出具相关复印件给乙方存档,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第三笔补偿金XX万元。
九、根据《XXXX合同》,乙方的租金已经缴纳至XXXX年X月XX日。现根据本合同,甲方同意退还XX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的租金,该阶段租金在支付本合同第三笔XX万元的补偿款时一并退还给乙方。
十、甲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以外,不对乙方经营期间或交付、交接前后任何的债权债务及合同期间其他的费用、保证金等承担任何的.责任。乙方如有未结清债务、应当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从以上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如乙方有任何在经营期间的债务、甲方不得已代为垫付的,甲方具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十一、双方履行完以上相互义务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方以及乙方的其他利益关系方(包括但是不限于合伙人、合作伙伴、实际经营者等),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作出其他任何的经济补偿。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3
【案情简介】
前不久,我所在的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顾我已有四个月身孕的事实,单方宣布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案例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你所在的.公司单方宣布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在公司拒绝改正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仲裁不服,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比较有利于你,并且不违反劳动法的方法是:
你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然后赶紧怀孕,劳动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解聘拒聘孕妇,所以你能得到合同。
然后你会有孕期反映,到医院看病,最好找熟人后门关系,让大夫给你开病假条,然后就这样看病休假。直到生孩子,你又开始休产假。总之,如果你在单位里有后门,在医院里有朋友,那么,你将休息至少一年半。
我看了太多这样的例子,给你描述一下,不作推荐,休假有风险,怀孕须谨慎,后果自负。 保胎期间工资
如果你怀孕了,企业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影响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你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优生优育,祝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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