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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时间:2023-05-18 11:59:1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关经济合同汇总6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经济合同汇总6篇

经济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丙叁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叁人自愿合作经营

  地址:,范围: 总投资为: 壹佰万元 ,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贰拾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肆拾万元 ,丙方以人民币出资 肆拾万元。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在20xx 年 11 月 20日以前交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甲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 月日至年_月_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叁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每年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按甲方占20% 乙方占40%丙方占比例分配;

  第七条

  企业债务按照 甲方20%乙方40%丙方40% 的比例负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 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乙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丙方需要负责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若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到期后,叁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其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其他两方。

  第十六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其他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叁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其他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赔偿实际损失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1、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2、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 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十九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额五万 元;若违约行为对合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非违约方可依法追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一份,工商局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叁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经济合同 篇2

  摘要:高校是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参与对象,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的经济建设步伐也随之不断加快。为了与时下的社会经济发展保持在同步状态,实现高校内部经济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高校的管理人员一直在加强校内各项设施的完善工作,并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动向制定学校的建设目标。本文就以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为研究论题,针对当下高校经济合同的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析。

  传统的高校管理总是以教书育人为教学目标,通过学校对人才的培养推动当下社会的进步。然而,在如今的网络化的背景下,信息遍布于网络的各个角落,这也预示着传统的高校管理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下高校建设发展的要求。要想促进学校的发展,必须立足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基础之上,并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高校参与的社会经济活动日渐增多,并且表现的日渐活跃。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是确保高校经营顺利、安全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高校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是确保高校运行安全的重要保障。

  1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1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含义是高校对自身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行为的总称。在高校履行的众多合同内容中,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内容,而监督、审查、控制则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手段措施。在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整个合同管理的流程必须具备一定的系统性、动态性。然而目前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合同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都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更甚者在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完全不存在任何的规范化。一方面,学校签订的对外合同中,都是由校内的各项结构进行单独化的管理,因而很容易造成合同管理的缺位现象,进而出现合同纠纷。另一方面,学校因无法完全掌控经济运行的趋势,容易造成重复购置现象,滋生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非常不利于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甚至对高校自身的建设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阻碍。

  1.2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问题

  针对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2.1高校经济合同签约的主体不合格

  高校是有独立法人财产事业单位的法人,也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责任。在高校签订的合同中,签订对象必须以学校的名义,学校内部的校长或是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是签订对外合同的合格主体。然而,在合同管理中其签约的主体往往是签约合同的工作人员,这并不符合签约合同的主体资格,容易在今后合同的履行中造成安全隐患。

  1.2.2高校经济合同内容不规范严谨

  高校经济合同内容中的相关条例不规范不严谨,容易造成合同持有人的误解,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现象。因为订立的合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履行合同,所以,合同的内容上应该充分的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才有助于今后合同签约双方的共同履行。否则一旦出现合同内容不严谨、规范的现象,容易造成签约双方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对签约的学校而言,一旦出现合同签约内容问题,不仅仅是学校的经济效益受到损伤,还影响高校教学计划的正常开展。

  2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2.1建立科学化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执行关键需要有一个科学化的制度保障,科学化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合同签订双方的利益损伤。但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并不能照搬其他学校或是单位的经济合格管理制度,必须以学校的发展为基本点,建立适合学校发展以及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能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管理依据,还能规范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使得高校经济合同管理逐步向规范化、法治化迈进。

  2.2加强学校内各个机构之间工作交流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不是一个单一部门能够完成的工作,需要学校内部各项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通过有效信息的交流共享,让各机构之间对彼此的工作有一个整体性的认知,才方便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以及一个清晰化的管理流程,便于对高校内部重大决策的商议。针对这种情况,高校内部可以建立自己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平台,借助于网络平台的交流,实现各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进而更方便对高校经济合同开展管理工作。

  2.3加强对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高校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离不开管理人员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在推动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过程中,高校的管理人员应该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并在校内定期的开展各项管理方面的相关活动,对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知识技能的考核。只有这样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不断的提升自己的管理技能,进而方便其开展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当下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化,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当下的经济环境,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高校内部的教学目标、校园建设也有了全新的规划,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是高校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接轨的一个连接桥梁。通过这个桥梁的连接,使高校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在同一水平。然而,针对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还需要高校内部领导人员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进一步完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促进高校经济效益的提升。

经济合同 篇3

  【判断题】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判断题】

  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 、错)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

  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点: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 篇4

  根据“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件穗岭南字E20xx〕39号”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的通知,本部对应通知所提出的各项要求,逐一对所负责的酒店出租物业的各项租赁合同做了一次彻底的大检查,重新检讨租赁合同从制定、签署及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制度是否完善,以及落实情况。以下是本部现行出租合同签署的流程和管理规定的简要说明,以及通过这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汇报:

  一、花园酒店出租物业的合同签署管理规定

  1、花园主要的出租物业主要包括有写字楼、公寓和商铺,如需租用的客户须递交以下文件给本部存档:

  1)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如租用写字楼成立新公司,须由法人代表或亲笔授权签署合同;

  2)公司的联系电话和地址;

  3)租用商铺需递交经营品牌代理授权书。

  2、合同使用统一的由酒店法律顾问审核及酒店内部审核一致通过的合同模板,如租户需要增加及更改合同条款,需先咨询酒店法律顾问意见,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送酒店内部审核。酒店内部审核程序:需通过使用部门,财务部,总经理,内稽组意见(10万元以上),集团外派财务总监等各部门审核通过。

  3、租金价格由本部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并通过酒店管理当局同意。

  4、合同由本部负责与客户洽谈业务的租务人员打印、部门总监审核后,送酒店总经理签署盖章,再由该租务人员送租户签署,并跟催合同的存档。

  5、花园首层商铺、4楼以下写字楼、商铺的出租及续租,以及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需通过酒店递交备忘录给董事办,送集团批示回复后,方可出租。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跟进的措施

  1、写字楼租户部分没有营业执照

  共有7个租户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业执照

  酒店法律顾问许律师的意见,租户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酒店会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为避免酒店承担该监管责任,本部已于3月19日再次发函给上述7个租户,要求这些租户须在收到本部发函的1个月内,递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本部将依照租赁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考虑终止合同。

  2、租户不愿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一直以来,本部都要求租用写字楼租户递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于部分公司特别是一些大公司,认为不合理,违反个人隐私。根据律师的意见,按合同法,签署合同的主体是公司,不是个人。本部必须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上必须盖有该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不是必须的。因此,本部不再坚持要求客人递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寓租户欠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于租用酒店公寓都是些有实力的公司,大部分都是花园长期的`客户,基于这个原因,本部并没有强制执行要求公寓租户递交营业执照。而且物业的同行也没有这样要求。根据律师意见,合同由公司签署,租户递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便于本部明确了解合同签署的主体的情况及责任。本部已要求租户3月底前递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予本部存档。

  虽然本店出租物业的经营业务已有20多年的历史,合同的签署及管理已制度化、流程化,但仍有可能出现合同条款没有涵盖的内容,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地方。特别是面对市场及客户的不断变化,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不断地更新完善我们的合同及管理制度,才能避免出现纠纷,保障业主的利益,从而更好地实施日常管理。

经济合同 篇5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______】______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号房,户型为________房________厅________厨______卫,封闭式阳台______个,非封闭阳台________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批准文号为:武价函【】________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________%,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1±%)=_____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条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书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________×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有线电视、宽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小高层、高层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_______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xx】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__份。

  第十九条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经济合同 篇6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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