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单位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单位合同3篇,欢迎大家分享。
单位合同 篇1
现实中,可能出现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一般我们说的`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都是指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就要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视为他们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讲,要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对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就无法进行全方面的保障,因此小编提醒各位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
单位合同 篇2
不少劳动者虽然与单位存在实际上的用工关系,但单位却没有与其鉴定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利的,而对单位来说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单位不和员工签合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业不及时与职工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从第二个月起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视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后果。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单位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广西xxx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租用乙方的营运客车参加春运的租车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保证春运期间柳州——之间的旅客加班、顶班等工作,租用乙方所属厂牌型号为厦门金龙xxxx,车辆座位为55座航空座椅豪华客车(新车)壹辆(车号:桂b—),租用期为40天,自20xx年1月19日至年月日止,如甲方须延长租车期限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租车协议。
二、甲方租用乙方车辆的租金费用为元,支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时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正(¥50000元),在租赁期满后将租金支付完毕,如无违约情节,保证金可冲抵租车费用。
三、租车期间乙方所配备的车辆驾驶员的工资(含每月乙方代驾驶员支付的各项保险金500元/月,由乙代收)、车辆运输油费、路桥通行费、车辆修理费、车辆违章、违法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等级条件,营运手续及保险齐全,乙方负责至少提供一名驾驶员,驾驶员应具备有关行业规定要求的条件。甲方在签订租车协议前可对乙方的车辆及配备的驾驶员进行审核,如发现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不不符合有关条件,可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其它合格车辆。
五、甲方必须督促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要求做到: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速、不超员驾驶车辆,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
六、乙方驾驶员不得有欺客、甩客、宰客等服务质量问题,如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七、甲方保证乙方的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如乙方驾驶员发现车上有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乙方驾驶员有权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运行,否则因违法、违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在协议期满后,如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车站有售票款,乙方可自行在甲方的车辆票款中扣除(含甲方的班线车辆及所租凭的其它的车辆票款)。
九、签订协议时,甲方自愿以车号为桂b——号客车作为抵押物,在租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甲方负完全责任,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因甲方行为导致乙方车辆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所属的桂b—号客车承担连带担保赔偿责任,如甲方不能在协议结束后的60日内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所属的桂b—号客车,用所得保车款优先赔偿乙方的损失。
十、本协议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xxxxxxxxx 乙方:广西xxx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电话: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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