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锦集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包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分包合同 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总承包施工…………….安置房工程,其泥工部分施工实行清工形式承包,现由乙方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图纸的内容,自愿承担本工程中的泥工部分的施工任务。为了明确责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就本工程泥工部分清工承包事项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履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框架剪力墙结构,十七层,建筑面积约1XX0㎡(包括地下室在内)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1、本工程泥工部分施工承包范围:……………….安置房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13楼的施工图纸泥工有关的内容,从地下室砖模下找平层开始至整个工程装修为止。即砼浇捣、砌砖、墙内外抹灰、楼地面等工程内容。(外墙涂料、防水、内墙腻子、墙面砖、花岗岩、地砖、室外附属工程、塔吊基础、施工电梯操作工和基础等除外)。
2、承包方式:以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实行清工包干。
三、机具设备:
乙方自备小型机具:如振动机、振动棒、翻斗车、铝合金靠尺、木条子、泥桶、铁锹、建筑线等。(包括修理自理)。
四、施工工期与开、竣工时间及工期
1、施工工期为 天:
2、开、竣工日期以本工程地下室砖模开始施工之日起计算。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
1、乙方必须认真按照施工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等级;
2、每道工序合格率均应达到100%,如出现达不到合格要求乙方必须立刻进行返工,直到合格为止,因返工导致材料、工资、工期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精心施工,力争瓯江杯,经过有关部门验收确定瓯江杯,甲方奖给乙方每平方米4元,按瓯江杯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奖罚:
1、认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与《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格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确保“标化工地”。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后确定为“标化工地”。
3、认真接受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伤亡事故为零。
4、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清工承包价:
本工程的清工承包价格按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伍拾贰元/㎡进行计算,其清工承包价格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工作服以及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八、付款办法:
按每月工程进度付款:其工作量按85%支付,主体按建筑面积付每平方米21元。即砼浇捣每立方米15元,砌砖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主体余留工程款待中间验收通过后最付清:装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付31元,其工作量按90%支付,即内墙抹灰按工作量每平方米付5元,外墙抹灰按工作量每平方米付9元,楼地面付5元计算,其完工后支付95%,余留5%待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分包合同 篇2
总包单位:(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简称乙方)
由温州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双屿客运中心立体停车库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现将其主体泥工分项部分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权、利、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内容,经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双屿客运中心立体停车库工程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项目内容:
1、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技术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甲方要求。
2、基础及主体结构砼浇捣(含垫层、垫层找平、桩灌芯、砼养护、钢筋保护层、一次性找平、电渣压力焊冲洗)
3、二次浇捣(含所有圈梁、过梁、构造柱、素砼反梁、拦板、窗台压顶、消防预留洞、门顶过梁、模板穿墙螺杆修补等)所有零星砼
4、一层地面(坡道等建筑物四周1米内零星项目)
5、砌体含所有砌体、管道井砌体、配电箱处砌体、砌体养护、砌体电管边浇砼。
6、屋面(含所有砼浇捣、保护层)
7、楼地面(含所有清理卫生、清理地面、楼梯踏步清理卫生、养护)
8、墙柱模板底由泥水班组负责采用水泥砂浆补缝,墙柱角漏浆、蜂窝等缺陷由泥水工班组负责修补、清理。
9、其它内容:柱剪力墙根部打毛冲洗、楼层浇捣前模板钢筋冲洗、建筑垃圾清理,水、电、消、智能等修补。楼层的打扫清理、后浇带浇捣前的清理,浇捣场内硬地坪及标化工地所需硬地坪道路,基坑及电梯井抽水,砼薄膜覆盖。
10、机具内容:搅拌机、平板振动器、插入式振动器、砂浆机、斗车、太阳灯、灯管、灯泡、冲水皮管,三级配电以下的所有电线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头。
四、工程造价:
1、工程单价: 29 元/㎡,建筑面积为: 39990 ㎡。
2、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中的建筑面积一次性包死,以后不再调整。
五、付款方式:
1、每月按完成月工程量的80%支付,中间验收合格后付总款1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决算后一次性付清。
六、工期要求:
按甲方工程总进度计划及与施工进度计划完成,若有工期延误,则延误的工期按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温市合备字房建20xx314号)中的延期处罚执行。
七、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有关验收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如达不到要求由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工序,抓好施工质量,不得出现较大质量事故。
3、出现蜂窝麻面,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补,每处罚200元,并重新进行修补,其费用有乙方负责。
4、乙方原因或任务,甲方要求乙方派人完成,乙方不派人完成的,由甲方派人完成的`以一工罚十工进行向乙方计算人工费。
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必须具备三证,即: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3、乙方在施工期间进行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人身、机械及其他安全事故,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负,2000元以上至20xx0元以内甲乙双方各付50%,20xx0元以上甲方付70%,乙方付30%
5、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由于乙方人员及乙方责任而受公司或安全监督站罚款的,甲方则以2倍罚款加以处罚。
6、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出入证。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完成工作内容竣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工程款结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3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 电话:
今由甲方*******3# 、4# 楼钢筋绑扎承包给乙方 ,从标准层至工程完工,按建筑面积元/m2 计算。
1、甲方提供:安全帽、扎丝、垫块等辅料。
2、甲方负责吊料,供应材料,乙方负责接料,屋面剩余钢筋由乙方清理。
3、乙方必须保证人员充足,按要求施工,施工验收未达标的,乙方负责修整,费用自付,按质按量完成施工进度。
4、乙方施工人员要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5、生活费按每人每月壹仟元,工程款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
6、违约:如乙方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进度,中途退场,甲方有权按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工程款。
7、经过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分包合同 篇5
合伙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伙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共赢、相互尊重、合作久远的目的,就合伙承包XX院2#、9#、10#楼及XX项目3#、4#、9#、15#楼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项目内容和范围以甲方与徐XX、刘XX签订的《脚手架班助分包施工合同》确认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范围为准。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方式及比例
1、乙方现金出资5万元,由乙方分两次交给甲方,由甲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2、甲方不得将乙方出资挪作他用,否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3、甲乙双方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共有账户便于日后工程款的.结算。
五、盈余分配
乙方按照甲方与徐XX、刘XX签订的XX院2#、9#、10#楼《脚手架班助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及XX项目3#、4#、9#、15#楼《脚手架班助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以每平方米2元享有工程利润。工程量以最终工程量结算为准。上述利润在甲方收到工程款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六、退伙
合伙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伙;如遇特殊原因确需退伙的,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项目日常管理
1、甲方作为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乙方负责项目攻关、催收工程款及关系协调并参与项目日常管理。
2、重大支出和重大合伙事项应由甲乙双方事先共同决定。
3、工程款统一汇入以下账户内
账户:
甲方没有合理理由,也没有乙方协商同意,工程款汇入其他账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八、合伙期满
合伙期满,甲乙双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利润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付清。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违约金2万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担保人:
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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