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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协议书

时间:2023-10-07 11:32:2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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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协议书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证券上市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上市协议书

证券上市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证券上市协议书2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 地址: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账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 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账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 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开通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账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账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 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对应的储蓄卡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书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条 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乙方应当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证券上市协议书4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签署地: 深圳参与者: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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