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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时间:2023-12-13 09:10:1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9篇[合集]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9篇[合集]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我单位申请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协商一致,签定此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峒县总工会办公楼办公楼一、二楼走廊内四周墙壁和雨棚顶批白,雨棚下方和台阶部位年久失修大理石更换工程;

  2、施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

  1、承包范围:通过双方商议,甲方拟将本单位办公楼一、二楼走廊内四周墙壁批白和组织部、宣教部房间内四周墙壁粉刷工程承包给乙方。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所有工具、用具由乙方自行解决,使用材料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工作内容:

  1、单位办公楼一、二楼走廊内四周墙壁粉刷和组织部、宣教部房间内四周墙壁及雨棚顶批白,雨棚下方和台阶部位年久失修大理石更换;

  2、自身施工作业面、材料堆放地及堆放地至工作面通道内的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3、其它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

  四、劳务报酬及支付

  1、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或单价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再调整,均一次包死。

  2、本协议所规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单价及结算方式:

  (1)内墙批白: 元/m2,实际面积 m2,计金额 元(空方实算);

  (2)更换大理石: 元/m2,实际面积 m2,计金额 元;

  工程款总计(大写): 元(小写: 元)。 工程款的支付:乙方完成所有的`工程量后,甲方验收后30日内一次性付款给乙方。

  五、工期

  双方约定工期为5天,每推迟一天罚款200元,实际以甲方的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六、工程质量

  整体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及甲方施工技术交底的要求,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表面光滑,平整。如验收不合格,必须无条件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和赔偿费用。

  八、禁止转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分包内容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将扣除合同总价款的5%以此对乙方进行惩罚。

  九、终止合同规定: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权终止合同,所做工程视其实际情况而定,但最高只能按50%工程量结算或无工程量结算。

  1、质量达不到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2、不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

  3、中途无故停工;

  4、发生违法行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_________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

  _________(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

  _________(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_________(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_______式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明确双方责权利等事项进行协商,并按照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境有好协商达成以下人工承包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边气田

  第四天然气净化工程

  2、工程地点:____省____县

  3、工程内容:木工 混凝土工(包括楼木工支模板、混凝土浇筑。门窗及过洞梁除外)

  4、承包范围:人工费

  5、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若遇到天气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可顺延)

  第二条 工程名称、数量及人工费承包价格:

  1、XXX边气田

  第四净化厂中控楼。食堂、木工、混凝土工人工费。

  2、数量按实际设计图纸及实际施工工程核算。

  3、木工人工费价格为展开面积(即沾灰面积)每平米 元。

  4、以上承包费用包括设计图纸内及甲方要求的缩影的工作内容及厂内材料装卸倒运、现场清理以及零星工作。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地点和甲方及时联系,甲方通知建筑单位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验收合格,建筑单位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3、无论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以顺延。

  4、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及长庆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验收标准,所有工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甲方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

  2、甲方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待种作业人员的证件、上岗证及技术登记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真正达到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全生产章程及管理制度执行,年度安全事故考核为零。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否则按制度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重罚。

  5、乙方在工作期间山于违章操作、渎职等给甲乙双方曹X经济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的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工程开工时施工队人员必须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开工前不购买,甲方可强制性代购买,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如果不按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及验收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及甲方现场技术人员提出问题未得到及时改正或拒不接受的,甲方有权利要求停工。情节严重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2、甲方负责办理该项工程开工的各项手续。

  3、甲方负责组织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向乙方现场技术交底

工程合同 篇4

  工程总承包: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开发的福康·黄金海岸商住楼项目,为保证外墙及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和统一设计效果,将该项目的外墙及屋面工程的施工劳务按区段划分做统一分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将该项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劳务分包工程名称:

  2、劳务承包工作内容: 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人工、机械、周转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主材由甲方提供)。

  3、劳务承包外工作内容: 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的劳务费用。

  4、质量标准: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约定、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5、分包工程工期

  年 月开工, 年 月竣工(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工期顺延)

  6、工程劳务价款

  本工程劳务承包总价约 万元(大写: 万元);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

  7、劳务价款的支付:

  按工程施工进度,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以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款项在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办理完后30日内付清。

  8、工程财务结算:

  工程财务结算金额=工程承包总价±工程增加量及费用。乙方凭正式劳务发票收取工程款。

  9、甲方职责:

  9.1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主材,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9.2负责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机械、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乙方义务

  10.1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及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具有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施工。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及施工规范。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加强现场管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2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甲方的要求对设备、材料统一管理,作到堆放整齐。

  10.3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如由配合班组造成的成品损坏,由当事班组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10.4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机具、周转材料及其它设施。

  10.5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现场负责人的指令。

  11、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协商处理。

  16、争议

  甲乙双方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17、其它

  1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桩基工程

  4、 工程承包范围:打桩

  第二条:工期

  本工程开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施工日历时 天。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及设计变更等,则工期相应顺延,并按实际开工日期计算工期。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

  1、 预制桩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2、上述单价均为闭口包干价,以后不做调整。

  3、 合同总价:本合同打桩总价为 ,如需增减3。1款中所列型号的预制桩的数量,就增减部分按本合同第3。1款所列单价以实际发生的数量计算总价。

  4、工程款的支付方法

  a、 本合同签订后桩机进场、同时50%桩全部到现场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打桩款的30%,计 元。

  b、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打桩款的65%,计 元,累计支付至打桩款的95%。

  c、 打桩的剩余的5%待桩基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后满________年后付清。

  d、每次甲方付款前 7 天,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相应迟延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各方的责任

  1、 丙方应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并提供在打桩区域内的电缆,煤气、上下水管道等分布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交底,以免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做好三通一平,提供运输车辆进出道路交乙方使用。

  2、 丙方必须在开工前提供勘探资料、桩基础图纸等。

  3、 由甲方负责放线定位,甲方负责复核验收,保证桩位准确无误。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由甲方提供,并在开工前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在施工现场交给乙方。乙方在打桩过程如遇到地下障碍物无法施工时,由乙方向甲方及时提出,甲方须在三天内提供处理方案,超过三天由甲方补偿给乙方机械台班费(台班费用另行协商)。

  4、 甲方于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在施工现场内提供接口,乙方在开工前到甲方处办理安装计量表具手续后,安装计量表具。场内接管、接线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5、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对于现场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书面确认,乙方未确认而直接开始施工的,视为乙方认可现场已符合施工条件。

  6、 为保证本工程的实施与完成,乙方应提供所有为保证质量和工期所必须的工具、机械设备以及材料、人工等。乙方收到甲方施工图后,在3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实施;乙方需保证有 2 台打桩机同时正常工作。

  7、 乙方保证在施工期间对周边环境(建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进行保护,同时对已完工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若造成损坏则由乙方赔偿。

  8、 在工程进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时刻保证现场有足够的和合格的操作工人和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操作,保证工期按时完成和按计划执行。如甲方认为乙方现场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或者数量不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特殊工种和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因乙方不能遵照本规定而引起的整体工期拖延或阶段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若整顿后无明显效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同时承担本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9、 乙方必须为自己的所有人员办理人身保险。乙方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和费用,施工期间持续性保持完整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达到____市文明工地要求,如乙方原因达不到,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 如因乙方工作不利给工程带来工期和费用上的损失,甲方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队伍完成该部分的工程,相应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其他单位选定、进场、退场、合同款、甲方管理费等都将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 如乙方所施工的项目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各种规范要求施工,甲方要求整改,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地整改完毕,甲方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2、 对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图纸、文件等乙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擅自将上述资料等复制、泄露给

  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间合同部分,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3、 管桩由乙方进行验收,乙方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拒收该部分不合格的货物,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对经验收的货物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4、 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内属乙方操作的机械、用具的调试、保养、维修及妥善保管等。

  15、 如果图纸和甲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____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较高者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6、 涉及变更、工作指示单、工程会议纪要、施工组织措施、甲方交办的临时工程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若拒不执行或拖延时间完成,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支付 500 元的违约金。

  17、如乙方所施工的项目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各种规范要求施工,甲方要求整改,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地整改完毕,甲方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8、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认真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对于返工修改的项目,乙方无条件的进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19、 乙方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在每天内将施工段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清理归堆完毕,并将建筑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点,每拖一天乙方应按照200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计算,无上限。

  20、 对违反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乙方应按照甲方所指派现场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承担违约金(工人每次30元以内,管理人员每次100至500元)。

  21、 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一经发现,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施工质量与验收

  1、 乙方在验收管桩后对已验收部分的桩制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和有关桩基础施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乙方保证工程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否则乙方自费修复至合格,同时应按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修复整改时间计入工期。

  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乙方自己检验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地点及部位,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和返修,再次验收直到合格为止。

  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填写报验申请单给甲方,甲方收到报验申请单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桩基础未经验收甲方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 乙方在桩基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条:保修条款

  1、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工程桩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2、 保修内容:

  乙方对于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承担保修责任。

  3、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因乙方或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 其他

  施工期间,围护桩若发生位移、变形、渗漏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修复。

  第七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若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款项的 0。3 %的违约金。

  3、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内容并通过甲方有关部门的验收,若造成逾期竣工并通过甲方有关部门验收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承担打桩费总额的0。3 %的违约金。若超过 10天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打桩费总额 5 %的违约金,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5、 乙方有正当索赔理由成立后14天内依据相关证据向甲方提出索赔通知,超过14天视为放弃。

  6、 若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合同解除后并不解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办理结算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7、 乙方必须于每月____日报送给甲方一份详细帐目(副本抄送施工监理单位),详尽列出当月乙方根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所有索赔项目(应当包括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原因、具体工程部位、工程数量、索赔估算总金额,如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所有费用)。不列在此帐目中的额外索赔视为乙方放弃此等索赔,甲方将不予考虑。

  8、 三方因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全部各自的义务后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7

  受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

  1.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3财政部批准文件:“《关于下达20xx年第二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通知书》财建【20xx】687号。”

  第二条: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依据

  2.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双方约定乙方开展本次委托工作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10125-20xx)及其费用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xx】41号)。

  2.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主要基础材料:

  2.3.1实测的项目区地形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2.3.2土地资源调查报告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资料。

  2.3.3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相关部门规划。

  2.3.4项目所在地土地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关项目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及标准。

  2.3.5项目所在地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和土建、水利电力等定额及设计概算费用构成和计算标准的规定。

  2.3.6其他资料。

  第三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3.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所需的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3.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内容或因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工作放工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应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委托费用(估算委托工作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委托费用(估算委托费用)的全部支付。

  3.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向乙方支付费用。

  3.5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和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并负责和项目地有关部门的联络和相关的协调。

  第四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4.1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现状图,规划图,各单体工程设计图,项目预算书及说明,相关附件。

  4.2乙方应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知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成果,成果套数按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也可由双方商定,若国土资源部项目上报日期变更,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提交成果时间。

  4.3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5.1)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成果(出现3.2、3.3规定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成果的质量负责。

  4.4乙方交付成果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的修改。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成果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项目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4.5本协议约定,乙方保证提交成果符合国土资源部审核质量要求。

  4.6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处理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及预算变更等事宜,并根据工作量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及方式有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第五条:费用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乙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费按照省厅批准的该该项目设计预算费率收取。

  第六条:支付方式: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委托工作费用,在该项目批复后,甲方再将规划设计费用的100%付于乙方账户。

  第七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可向河津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9.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9.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9.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经双方签字盖章视为认可),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工作成果资料除向省、市按要求提供外,最终成果向县局提供文字及图件资料三套,电子文件两套。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8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排除六组间超内毛石挡墙因倒蹋所造成的安全隐患,经管理处研究决定,以总包干的形式将挡墙维修工程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就该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间塘内挡墙维修工程以总包干的形式发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挡土墙长度约15米,高约2米。

  二、工程方案

  挡墙为浆砌毛石,底板宽1.2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挡墙顶宽0.6米,挡墙毛石勾平缝,墙顶水泥扫平,挡墙与路之间缝隙用沙土夯实(毛石强度等级MV20,1:2水泥砂浆强度等级M10)。

  三、工程价格

  1、按照砌毛石每立方米270元(包括毛石面勾平缝,沙土夯实缝隙,水泥沙浆扫平等)。

  2、抽水台班费用 元。

  四、工程期限:自此合同签订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如甲方要求暂停工作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否则不得延误。

  五、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现场丈量,按实际工程

  量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结算。甲方按总工程款的70%付给乙方,其余30%为该工程的质保押金一年后付清。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应按期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如发现在施工中有偷工减料不按方案要求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在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扣险其质保金,如质量问题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如发生大小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理。

  八、其它事项:在本合同以外需要增加的工程项目,应由甲方负责人同意和现场签证方能认可,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合同总则:

  甲、乙双方就建造安装“组合冷库”事宜,经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负责承包建造安装甲方的“组合冷库”。

  2.冷库结构类型:组合冷库。

  3.冷库的建造地点:

  一、冷库安装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1.库房尺寸以及要求:长米,宽米,高米;

  2.库房温度:

  3.库板要求:10公分聚胺脂板,双面贴彩钢板。

  4.如乙方没按要求供货,或供货产品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乙方需在3日内无条件更换至相应标准,如更换仍达不对标准,乙方需退还甲方双倍定金,如造成损失也有乙方承担。

  二、供货范围及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组合冷库”成套设备。由乙方负责送至施工地点,乙方提货送至安装地点。

  乙方安排工程人员完成冷库的安装,并安装调试到位。

  三、工程界限及期限:

  1.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甲方负责做好冷库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和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

  2.由甲方负责将380伏三相四线动力电接至施工现场,

  3.在合同生效(甲方支付预付款)7-8个工作日后,乙方进场安装调试,乙方在冷库进场施工后,天内安装调试结束。

  4.如果本条款中第(一)、(二)项未能及时做到造成的.误工,或甲方未接本合同规定的费用结算期限,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的,由甲方负责,乙方工期顺延。

  四、工程总造价:

  五、费用的结算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支付给乙方30%作为预付款,货到现场立即支付65%,安装验收完成后再付5%。

  六、工程验收:

  1.乙方于冷库安装调试完工之日4天内,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会同甲方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和技术指标及本合同附件执行。

  3.冷库安装完成后,甲方可投入使用,但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正式验收,而甲方擅自使用的,则视同冷库验收合格。与任何第三方验收无关。

  七、质量保修条例及服务:

  1.乙方应将组合冷库的相关资料在冷库竣工时交给甲方。

  2.乙方负责对安装的组合冷库的制冷机组及辅机质量实行“三保”,“三保”期为12个月。“三保”期满后,维修人工费、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或传真:市内冷库16小时到现场维修,市外500公里范围内24小时到场维修。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验收款,尾款的,视自动放弃设备“三包”服务权利。

  八、乙方在安装期间需注意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不承担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向签定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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