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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协议书

时间:2024-05-16 10:26:0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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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协议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融通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转融通协议书

转融通协议书1

  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一、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二、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三、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五、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一、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二、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三、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四、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五、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六、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一、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三、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转融通协议书2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转融通协议书3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

  4.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融通协议书4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特此甲方向乙方发出转融通账户开户请求,并约定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发起转融通业务时,应根据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操作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XXXX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让资金和有价证券,旨在满足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的需求。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作为补偿;转融券时,甲方需支付手续费给乙方,并且乙方还需要支付担保价款和保证金的利息给甲方。具体利率和手续费率由乙方自行制定。如果利率有调整,且甲方已转融通但未偿还部分,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收取和支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的款项和证券,乙方可以在转融通期间内按照规定自由运用。

 一、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二、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三、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五、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一、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二、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三、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四、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五、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融通债务返还给甲方。如果甲方处置了担保品但尚未足够偿还债务,甲方有责任补足差额。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补足差额,乙方有权处置甲方的其他证券或款项,如果仍然不足以偿还债务,乙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诉,甲方无异议。即使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异常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处置担保品,甲方也不能以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的过户手续。如果甲方因疏忽而造成损失或影响证券所有人权益,甲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公开招标、协商借款或进行差额证券购买时,甲方如果要进行转融通业务以获得该种证券,需要按照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当甲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甲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权限;- 甲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甲方违反了与乙方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 甲方提供的担保无效或被撤销;- 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情况;- 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或合并等情况;- 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注销转融通账户的情况。以上所列情况仅为举例,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履约能力和合作关系的情形也适用于本条款。

  一、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三、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一旦本协议签署生效,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双方应根据最新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履行地为乙方营业场所,如因本协议涉及诉讼,双方约定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共有两份正本,每一方各持一份为凭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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