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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0-10-24 23:32:18 社会实践报告 我要投稿

【热门】社会实践报告汇总5篇

  在生活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会实践报告5篇,欢迎大家分享。

【热门】社会实践报告汇总5篇

社会实践报告 篇1

  经过暑假将近一个月的打工,我既锻炼了自己又丰富了人生的阅历。虽然这时间很短,但初步入社会让我感受颇多!

  没放假前,我还豪情壮志地跟宿舍人说: 这个暑假我要自己挣钱买个相机! 刚放假时我便兴致勃勃地去找工作,但初求职就处处碰壁。首先是我漫无目的地去转悠找,碰壁是肯定的。后来,因为走关系才很不容易地找了个工厂来兼职(也可以说是实习,因为他们那今年是第一次招大学生当普通工人)

  刚去工厂一切都不适应。首先,地方不适应。那工厂坐落在广州的一个郊区,而我是xx人且常年在xx待着,所以刚去广州那会我不适应那的气候,天气很热且比较干,我每天必喝很多水。每次去超市买东西,必买的是六七瓶水。其次,是工厂里的人不熟悉。刚到那车间,看见其他工人之间互相开玩笑,嬉笑打闹,而我很无聊的站在旁边,觉得很没意思。最重要的是,我对那生产工作不熟悉。因为刚去,一切都是零。所有东西必须从头学起。幸好,分配工作时,我一般干的都是比较简单的事刚开始几天,我才真正感受到什么叫度日如年!天天数着进厂的天数,感觉跟进监狱差不多。

  等适应一段时间后,我的状态也渐渐调整好了,渐渐适应那的一切。和车间同事 打成一片 ,干的活也渐渐熟悉起来,接触的事情也渐渐多起来。

  在这实习的短短时间里,我从一个小小的车间里,感受着社会的一。让我感受也很多。

  首先,我庆幸我读大学了!那车间普通工人几乎都是初中毕业后踏入社会,有的是离开家乡来到千里迢迢的广州打工的。他们成年在这厂里打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才八百块钱,只有靠加班来多挣点钱养家糊口。因为广州的消费也挺高的,他们的这点钱是很难结余的。所以他们很乐意加班。这次我才知道,原来加班是公司规定要不要加班的,不是自己想加班就加班,不加班就不加班。我在那一个月只有一个周的周日放假了,其余连着上班。而且每天晚上加班到十点半。加班得根据出货的需要。

  如果一批订单下来,且数目大,要的紧的话,肯定最苦了最底层的普通装配工人。有时甚至分两批,分黑白班导。在那厂里我看的最多的是:普通工人有的进来了,有的走了。几乎每天都有进的和走的。因为厂里太幸苦了,有许多人忍受不了,便辞职走了,而厂里得保证产品的按时出货必需得有足够的人手。所以又得招人。而有了文凭便不同了,一般坐办公室的都是大学及以上文凭的。所以车间的普通工人最羡慕的是同公司在办公室里工作的人。他们和我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你好啊,以后不用和我们一样在车间加工工资又低,又非常幸苦!以后你应该到那种办公室的,就舒服了!其实我能不能坐上办公室,在心里还得打个问号呢!

  这才是社会的一点点,是我用短短的一个月体会出来的。慢慢人生路何止这些。实习虽然短暂,但让我初步接触到社会。既有美好的一面又有阴暗的一面。也许这就是五味人生吧!

社会实践报告 篇2

  寒风凛冽,年关将至,我们依然踏上了社会实践之路。

  1月8日,是我们启程奔赴社会的第一天,对于我来说,能够亲身体验社会实践是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韧性,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1月11日,是我们正式开始上班的第一天,我们接触了我们生活中会常常,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些东西,在十足便利店里是应有必有,有零食、日常用品、玩具等等。我们刚去第一天在店里就是先熟悉店里的陈列,检查货架上的物品的保质期,在刚开始的几天里,我们接触的就是擦货架和看保质期,慢慢熟悉了之后,就学着收银了,其实收银也是一门很大的学问,跟钱打交道是最细心的工作,我本来就是一个比较粗心的人,在收银的工作中我也学会了很多小细节的东西,但是我的收银溢缺也让我觉得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学会专心、耐心、细心;在接待顾客的时候要随时保持微笑,进门时高唱“欢迎光临”,出门时高唱“欢迎下次光临”,这样会使顾客有一种亲切感、一种尊重感,虽说“十足”的东西比一般超市东西都贵上一、二块钱,但是顾客还是愿意到“十足”来买东西,究其原因,就是服务态度好。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内,我们接触了各种各样的人和事,有厌恶的,喜欢的,同时也交到了很多新朋友,有我们陕西的,还有外省的,甚至还有一个外国人,他们给予过我许多帮助,让我懂得了朋友的重要性,“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朋友在你需要帮助的时候会无条件的给予你帮助,朋友就是雪中的碳,雨中的伞,黑夜中的一盏明灯。

  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委屈的更高的成绩而努力,工作中,则不同,因为你要给别人分担工作的压力,但是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的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别人怎样做人,其实在学校里我们不仅要学会理论知识,最重要的一点也要学会做人,不论在什么地方,都要汲别人之所长,补自己之所短,是自己早日成为一个知识面广泛的人。

  记得老师曾经告诉过我们,大学就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是没有社会上的那种工作的压力,那种为了挣钱而有的精神高度集中,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始终保持着学生的身份。接触那些刚毕业的学长学姐,他们总是对我说要好好珍惜在学校的时间,我们的店长他也是刚毕业不久,他是咸阳国际商贸学院毕业的,他告诉我说“你们现在在学校里还有老师的呵护,关心,可是当你们离开学校以后,社会是很残酷的,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说句很实在的话,你今天不工作,今天就没有饭吃,就是这么的现实,虽说外面的工资高,但是消费也高,我们上学期间有父母养活我们,当我们毕业后,也还得到社会上去打拼,去挣钱,在学校里,我们大部分学到的都是理论知识,实践是很少的一部分,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的知识一点也用不到的情况。

  回想这次的实践活动,我学到了很多,从我接触的每个人身上学到很多社会经验,自己的能力也得到的提高,而这些在学校是学不到的。

社会实践报告 篇3

  4-7周的设计实习课程“搜”的一下就过去了。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经的阶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实习中,刘老师给我们提供了两个学习场所,一个是他所在的公司,另一个是正在装修的套房。

  在公司里,有专门人员给我们介绍环艺方面的知识,比如施工方面的问题,以及在这个行业的情况。专业设计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化的同时,业主及大众参与的势头也将有所加强。这是由于室内空间环境的.创造总是离不开生活、生产活动于其间的使用者的切身需求、贴近生活,能使使用功能更具实效,更为完善。设计、施工、材料、设施、设备之间的协调和配套关系加强。

  我个人最感兴趣的是在鸿都帝景湾的套房里的参观学习。餐厅圆顶施工,通过对师傅的询问,了解到制作或弧形的制作一般都是用三层板来造型。因为三层板比较好弯曲。木工在地面确定尺寸后下料,尽可能在地面上钉成圆形,然后才固定在天花上。当不能在地面上完成圆形时,会在天花上做好骨架,然后将已裁剪好的三层板在天花上去钉成圆顶。还有电视背景墙的材料也是我不曾熟悉的,一面请教师傅,面用笔记下。我觉得在整个套房中,最大的设计亮点就是主卧,四扇小窗,欧式风格。

  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的信息,获得事业的进步,在室内设计装修方面,公司的设计师告诉我们:一、大处着眼、细处着手,总体与细部深入推敲。二、从里到外、从外到里,局部与整体协调统一。

  经过仔细推敲和在工作中的实际运用,我发现上面两条确实很实用,跟那些经验丰富的设计师交流有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感觉。再次是掌握一些设计软件小技巧,提高了软件运用的熟练程度。例如:3D效果的渲染等。

  细致入微的追求:室内设计师所面临的是环境中各个不同的细节,对细节的处理,关系到整个室内空间设计的成败,越是简约的设计,细节越重要,要注意室内外空间角色的互换。重视对市场的调查: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人在即将设计的空间中可能发生的动作、行为进行一些假设,同时考虑现代技术的应用对动作、行为的影响。因为这种假设和分析会引出我们将要面对的设计的一些问题。比如:流线设计的问题、空间设置的问题、陈设的问题、设备配置的问题、色彩和造型的问题以及照明的问题、污染的问题等等。

  这样的设计实习不会让我们感到疲惫,会让我们有更多思考的空间,更加开阔了眼界。

  

社会实践报告 篇4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1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社会实践报告 篇5

  “亲子共读书”,亲子共成长。亲子共读是一件很有意义的活动。为配合学校组织的这项课外作业,达到共同教育孩子的效果,我与儿子共同读完了一本《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文学作品,感触很深。我深切的体会到“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句话的深刻含义。

  初中毕业的我,文化不高,在家务农,平时不懂得如何管教孩子,只是觉得自己拼死拼活的挣钱养家,为了孩子不舍得吃,不舍得穿,好吃的好喝的都留着给孩子了,可是,孩子怎么还是不听话呢?总是感觉作为家长的我和孩子之间好像是少了些什么东西,但是自己也说不清楚是什么。

  进入冬天,农田里的活也少了,在家的空闲时间也逐渐多了起来,孩子从学校的图书馆借回一本《假如给我三天光明》,而且学校刚好布置了一个亲子共同完成的任务,亲子共读书,于是我就拿来先看了一点,不知不觉,我就被书里的主人公迷住了。孩子放学后,我们两个共同商议了读书时间以及读书事项,一是固定读书时间。我们把晚上八点至八点半作为亲子阅读的固定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孩子已完成当日的作业、预习完功课,家长也做完了家务,关闭电视和电脑,全家一起漫步在书中,享受读书的快乐。二是选择读书的地点。我和孩子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孩子坐在学习桌边,我就坐在一边的沙发里,在读书过程中,有时会抬头看看对方,要是正好目光想遇了,就会心的笑一下,有时也会因为书中的一个问题,父子,娘俩或者夫妻之间就发表不同的观点。三是注意读书的语调。我在为孩子读书时,避免

  平和的语调,注意富有表情的朗读,放慢阅读节奏。于是,在读书的过程中,我们被主人公深深的感动了,有时候我们的眼角里还闪动了晶莹的泪花。一页页的文字,一次次的洗礼,我们共同成长着。

  在读书的同时,我们学到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孩子也更加懂得了知道如何做一个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面对困难你不退缩,勇往直前,战胜一切的孩子。

  通过“亲子共读”,我开始重视阅读,并且在陪孩子一起读书充满着父子、母子亲情的氛围中,一起享受读书带来的快乐与幸福。读着读着,孩子的阅读兴趣变得浓郁了,阅读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也在逐步提高了,读着读着,让我与孩子也有了更深的沟通和交流,读着读着,我对孩子的心理成长和情绪发展也有了更深的了解。我们家长与孩子之间的那层隔阂感觉从心里正在一点一点的慢慢瓦解。孩子比以前更懂事了。作为家长的我能有这些领悟,还要衷心感谢学校,老是的用心良苦开展这样的“亲子共读”活动,你们不止给予了孩子们的关爱,而为我们家长增长教育儿子知识搭建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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