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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证明

时间:2021-11-06 15:17:49 证明 我要投稿

员工离职证明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是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凭证。那么相关的证明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员工离职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员工离职证明15篇

员工离职证明1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xx年x月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xx年x月x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x年x月x日

员工离职证明2

  兹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场开发部 职员,在职时间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员工离职证明3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xx年07月31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xxx年07月31日

员工离职证明4

  最近,某通薪粉宝宝本想趁着跳槽季节换个环境,结果没想到原公司“拒开”离职证明,现在已闹得不可开交。更让他烦躁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 “ 离职证明 ”,新公司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 “ 泡汤 ” 了。

  其实,这些跳槽的员工我们HR也要照顾其感受,我们并不是只会招人,我们更要会安抚人。

  那么,关于“离职证明”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为什么会这么麻烦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一个新公司需要,一个原公司不愿意开,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宝宝的困扰。今天小薪就以此为例来说说,当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时候,你应该怎么办呢?

  ▼ ▼ ▼

  一、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接着往下看~

  二、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宝宝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四、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五、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1)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 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则证明了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

  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关于“ 离职证明 ”,通薪粉们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2)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员工离职证明5

  xx,性别:x,出生于x年x月,系省市(县)人,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就职于本公司,在本公司服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因离职,最后职务为 。

  特此证明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x年x月x日

员工离职证明6

  离职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20X6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X8年07月31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0X年07月31日

员工离职证明7

  兹证明李浩先生,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系我司市场策划部职员,在职时间为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盖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员工离职证明8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供参考。

  没有员工离职证明,只有离职承诺书有法律效应吗?

  有法律效果。没有离职证明,原单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补充出具离职证明,当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离职承诺书,该承诺书是有法律效果的。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如果单位故意刁难,可以去劳动局申诉。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员工离职证明9

  XX部XX先生/女士/小姐因春节请假x天,假期到期后未及时回来上班,经电话通知后仍未到岗,根据公司考勤与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请假未及时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月x日

员工离职证明10

  兹证明员工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年___月___日入职,在我公司担任_____(部门)的_____职务,由于____原因提出离职,现已交接完工作,于____年___月___日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完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_____年___月___日

员工离职证明11

  兹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场开发部 职

  员,在职时间为20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

  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员工离职证明12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

  原则上以开具一份离职证明为主,否则每个员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开具的话,将会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业不开具离职证明给离职员工,是否有风险?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当日,公司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给小王,因为公司认为小王删掉了电脑里面的部分资料,属于交接不完整,按内部规定公司有权不开具离职证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诉资料。小王主张,由于公司没有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本人无法再就业,无法获取新的劳动报酬,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以原工资标准赔偿其从离职之日起至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损失。20xx年3月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败诉。

  分析——现实中,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大致有:1、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劳动者无故旷工、不辞而别,企业难以送达离职证明;3、企业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基于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辞而别,企业不应该或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看起来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却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原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

  司法实践中,建议——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况下,主动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

  2、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注意,操作时还是无条件开具离职证明;此条款仅对劳动者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3、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他,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单位,因为新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员工离职证明13

  兹证明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X日于本司担任XXX一职。除首月试用期外,转正后月薪为人民币XXX元整。现XX已完成所有离职程序。

  特此证明。

  XXXX公司

  XXX年X月XX日

员工离职证明14

  兹证明: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系_______省_______市(县)人,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就职于本公司,在本公司服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因_______离职,最后职务为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员工离职证明15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职务,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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