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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0-11-05 16:23:07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实用】企业自查报告汇编六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略)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县现有非公有制企业169家,从业人员3959人,其中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23家,非公企业共有党员307人。

  今年以来,**县认真贯彻武威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全县非公企业发展迅速、情况复杂、党建工作相对薄弱的实际,从基础做起,从难点突破,积极探索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有力促进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因企制宜,扩大党建覆盖面。县委组织人力,对全县非公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摸排,掌握了每一个非公企业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性质、从业人员、党员数量以及党群组织的组建情况,建立了非公企业基本情况档案。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管理、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进一步灵活非公企业党组织设置。一是采取单独组建的方法,在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义乌商贸城、瀚宇商运公司、金盛公司等4家企业建立了党支部。二是采取挂靠组建的方法,将青苔泉煤矿一号井的党组织关系挂靠在唐家沟煤矿党支部,实行挂靠管理。三是采取敦促组建的方法,督促属地内的太西煤集团红沙岗实业公司和苏武庄园葡萄酒业公司成立党支部。目前红沙岗实业公司党支部已经成立,归属太西煤集团公司党委管理;苏武庄园葡萄酒业公司党支部正在成立当中,成立后直属武威威龙公司党委管理。四是采取选派的方法,向易发贸易公司、华棉棉业公司、多鹏贸易公司等28家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选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先期开展党的工作,为适时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近期,三雷镇党委选派到多鹏贸易公司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范庆南正在指导多鹏公司开展党支部组建工作。县上建立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定期反馈制度,每季度召开党建工作指导员座谈会,引导党建工作指导员从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入手,从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做起,从建立群团组织突破,积极探索开展党的活动的有效方法,进一步推动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不断深入。

  (二)理顺关系,强化管理抓规范。按照“无组织抓组建、有组织抓规范”的工作思路,一是理顺管理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大非公企业社区化管理步伐,对社区属地内15家中小规模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实行直接管理。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在已建党支部的瑞龙土地开发公司等8家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了以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为主要内容的“五个好”党支部创建活动;依托县委党校举办非公企业党务干部培训班。三是强化党员管理,督促非公企业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县三建公司等3个建筑企业建起流动党员管理站,切实加强了外来流入党员管理。7月份,将流入到三建公司打工的凉州区金沙乡的一位农民党员编入新关社区党支部,使其过上了正常的组织生活。四是壮大党员队伍,积极探索在非公企业中发展党员的方式和途径,把经营管理人员、技术技能人才、社团工作成员作为重点发展对象。上半年,共在非公企业中发展党员12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65名。

  (三)创新载体,打造工作新亮点。在非公企业中深入开展了“治理石羊河、党员当先锋”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掌握一门过硬技术、提出一项合理化建议、创造一项有影响的工作业绩、帮助一名困难职工、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争做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六个一”活动,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为非公企业党员发挥作用搭建了平台。在全面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抓好示范点建设。**年重点培育了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腾格里食品有限公司、苏武山地毯有限公司、潭龙有限公司、晓闻麦芽有限公司、弘康商贸有限公司等6个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示范点,推出了一批在促进企业和党建工作同步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召开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分片会议,重点推广了收成乡推进“党委+公司”党建工作新模式的做法和经验。各乡镇党委积极指导组建日光温室服务公司,为日光温室产品找市场,找销路,有效促进了全县日光温室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建机制。成立了非公企业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经贸、工商、税务、工商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了相互配合、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抓党建的工作格局。健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切实加强了对联系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通报情况,完善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识淡薄。一些私营企业主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对在本企业建立党组织心怀疑虑,认为在非公企业中开展党的工作无关紧要。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影响了个别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部分非公企业中组建党组织的条件不很成熟。目前,在个体、私营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党员,或者仅有个别党员。企业中发展党员的难度较大。

  三是非公企业中从业人员属典型的“社会人”,工作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很大,这种流动性、分散性的特点,给党员的教育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我县德盛贸易有限公司、赛驰小汽车维修中心等民营企业,**年8月份党员人数都在3人以上,到年底开展“双建”活动时,党员已全部流转到其他地方。

  三、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是提高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扩大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覆盖面。针对非公企业的构成特点,适应其发展趋势,在多元化之中求主导,在多变性之中求稳定,在多选择之中求创新,在多层面之中求突破,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在各个层面有突破性进展;把那些业务精、党性强、热爱党务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作为企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的候选人。在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调离时,随缺随补,确保非公企业党组织的健全与组织生活的连续性。

  二是积极在非公企业中发展党员,把新社会阶层的人才凝聚在党的周围。要以经营管理者、技术技能人才、社团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者、技术创业者等为重点对象,不断加大在非公企业中发展党员的力度;根据非公企业“多、小、散”的特点,把那些长期从事党的工作、有丰富经验的离退休老同志和热心党的工作的同志吸纳为党建工作志愿者,深入到非公企业中,宣传政策、沟通信息、反映诉求、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要通过党内程序,为非公企业党组织选配好复合型的党务干部,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加强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是注重非公企业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采取适应非公企业特点的`学习教育形式,指导非公企业开展党建活动。要重视培养典型,表彰一批带领党员、凝聚职工、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党务工作者,树立一批关心职工、奉献社会的优秀党员业主。

  四是改进非公企业党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妥善处理党组织与非公企业经营业主、非公企业生产发展、非公企业经营管理、非公企业党员职工等方面的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实现党建工作与非公企业良性互动;围绕非公企业的发展方向,积极创新活动载体,扎实开展符合非公企业特点和富有实效的党建活动;根据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打破时间、地域、专业等限制,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必要的政治学习融入在业务知识、科技文化和权益保障之中,强化对非公企业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公司调整充实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力争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二、细化措施,落实到位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整改,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以监管工作为重点,严防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办法得当

  1.生产车间还在基建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

  2.强化安全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有岗、有位、有责。二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个部门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三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企业员工(车间)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2.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我们将牢固树立安全就是保障,安全就是效益。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顾大局。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指导思想,切实履行职责,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公司上下生产安全,经济发展。

企业自查报告 篇4

  安全是企业生存的基石,自我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安全问题的管理。召开之际,根据开发区内保局的部署,我公司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内部安全隐患进行了再一次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做如下汇报:

  安全管理文件:由于我公司目前正在申报开发区安监局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因此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各个制定得到相应的提升和完善,下一步将组织员工的学习培训并实施。

  消防系统:我公司的在今年年初请第三方对消防控制系统及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的维保,后来又进行了消防设施的年度检验,现在各个设备设施均运行正常。

  配电系统:我公司在消防设施检测的同时也做了配电系统电气设施的检验;电工专用工具及防护用品均通过第三方年检;高压配电室实行24小时电工值班制度。

  财务室:为保证财务安全,我公司财务室设有防盗门,并且规定公司财务室现金存放不能超过1万元,而且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而且非工作时间段办公大楼由保卫人员负责锁门。

  仓库系统:我公司仓库实行专人管理,消防通道畅通。

  化学试剂:前期我们对化学试剂存放间进行了防爆改造,加装了消防沙盘,修订并强化了化学试剂管理制度,现在均实行化学试剂专人管理,台账清楚,操作培训及应急处置。

  厂区安全:我厂区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任何外来人员均实现登记制度,厂区周围实施不定时巡逻,确保厂区安全,下步我公司将安装厂区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力度。

  后勤保障:公司有比较健全的后勤保障制度,本次重点检查了公司餐厅、厂外宿舍及公司共用车的管理情况,均没有发现较大隐患;只是对自行车电动车员工加强了教育及管理。

  即将召开的党的,是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的一大盛事,通过近期开发区安监局、消防局、派出所、内保局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与督促,公司自信在安全管理上提升了一大步,在此公司郑重承诺在期间一定确保公司安全,为党的的胜利召开保驾护航。

企业自查报告 篇5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自查报告 篇6

  我司收到《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后,总经理组织品管部、生产部、研发部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厂区卫生情况

  1、厂区周围30米内不存在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2、厂区内整洁干净,物品摆放规范;

  3、厂区内垃圾按要求进行分类摆放,有专门存放场地,无露天垃圾,不存在蚊、蝇、鼠孳生点;

  4、厂区内厂房均用于生产化妆品相关产品;

  5、厂区内所有车间不存在与其他企业合用或共用生产车间的现象。

  二、关于设施、设备

  1、根据生产需要,企业除干燥间外均有设置其余“八间三室三库一区”,公司目前未生产玻璃容器类相关产品,不需要清洗及高温消毒,没有设置干燥间;

  2、生产工艺已经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不存在交叉现象;

  3、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有明确划分人流物流路线,在显著位置有张贴人流物流走向图;

  4、公司未生产香水、指甲油等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目前暂未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5、公司未生产粉类相关产品,车间内暂未配备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6、生产车间均为无尘净化车间,制作车间、配料车间、静置间、灌装车间、包装车间等车间防水层均是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排水沟都已加盖;

  7、更衣室均有设置阻拦式换鞋柜和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且能正常使用,工衣、帽、鞋定期清洁,每人都有2套工衣可定期进行更换;

  8、车间配备净化除尘设备,及捕鼠笼、灭蝇灯等设施,定期有专人进行清理、更换;

  9、生产设备均采购正规厂家,标签标示符合要求。设备清洁保养规范,无锈蚀,能正常运作;

  10、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未发现有滴漏等问题;

  11、生产车间消毒设施配备齐全,均能正常运作;

  12、车间净化设施布局合理,配制车间、静置车间、灌装车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均能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1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均按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记录完整,墙面、地面、天花无破损、剥落、霉迹现象,有专人清洁并记录;

  14、物品均放置于垫板上,离墙、离地、预留通道均按要求进行;仓库四防设施完备,有专人维护、清洁、巡查。

  三、原料和包装材料

  1、每批原料均有供应商提供的COA及相关检验报告;

  2、库区划分包材、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区域,每个区域均有专人进行保管;

  3、原料库卡记录完整、详细,能做到物料先进先出;

  4、原料有分区摆放,产品标示及物料状态清晰;

  5、原料库物料按待检、合格、及不合格进行区域划分,不合格物料均按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6、仓库内未发现过期原料及禁用物质;

  7、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均按照要求进行储存,对温湿度有专人进行监测并进行记录;

  8、原料、物料使用完后均按照要求进行密封;

  9、取用原料的工具及容器均有显著用途标示,未出现混用现象;

  10、每种原料外包装显著位置均有原料卡,原料卡上标示有产品的品名(INCI名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信息;

  11、目前企业未使用自编代码,根据产品标签信息可以满足产品追溯;

  12、公司不存在,对酒精类产品有专门区域,并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存放和管理;

  13、在采购的包材上均有供应商物料状态标示;

  14、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及辅料均无毒、无害、无污染,在使用前均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

  15、公司生产过程严格遵守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各场所、岗位均悬挂相应卫生、质量、操作规范等文件,并按要求进行记录;

  16、生产过程各项原始记录规范、详实、完整并可追溯性,所有记录均按保质期延长半年进行妥善保存;

  17、半成品储存间有按物料状态设置待检、合格、不合格区分区存放半成品;

  18、半成品进行灌装时均为合格后方进行灌装;

  19、实验室每周一次对PH、电导、微生物项目进行检测;纯水设备定期维护并有相应记录,纯水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有进行检测并确认合格方使用;

  20、水质按照(GB5749-20xx)要求每年外检一次(pH值除外),且检验合格。

  四、关于成品储存与管理

  1、成品有按待检、合格、不合格进行分区摆放,对产品防护及保管措施得当;

  2、成品仓库设立有不合格区,存放的产品有处理记录;

  3、成品入库均有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包括数量、批号、日期等信息,并收集有产品检验结果,出库有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且记录按照要求进行

  4、有建立成品检验制度,每批产品均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入库;

  5、每批产品均有留样并有完整的记录,产品标签保存期均为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6、留样产品按类别进行存放,标签均有留样人、日期、批号、品名、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7、样品存放间存放条件与产品标签所示要求一致;

  8、产品均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要求进行标识;

  9、产品标签均符合化妆品标签标示要求。

  五、产品质量管理

  1、企业有设立专门微生物实验室及相关仪器、设备,完全能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

  2、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均有定期进行检定;

  3、实验室有建立《检验室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微生物相关标准;

  4、检验原始记录、报告齐全,保存妥善,有专人进行管理;

  5、企业有建立ISO9001、GMPC等质量体系,并取得证书;

  6、生产车间均配备专职清洁人员;

  7、工厂有建立化妆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8、目前没有发生或接到卫生质量相关问题的投诉;

  9、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及行政处罚;

  10、有建立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在员工入职时均进行相关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有相应记录;

  11、检验员有检验分析工证书、质量工程师证书等相关证书;

  12、质量、技术相关人员熟悉相关法规,其他人员也制定有质量相关培训计划;

  13、企业员工一年体检一次;

  14、新进员工均是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以上岗;

  15、未发现有患“五病”而未愈人员在从事生产;

  16、员工穿戴工服、工帽、工鞋、均干净整洁。未出现不按要求进入非成产场所区域现象;

  17、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均按要求未佩戴首饰、手表,未出现染指甲、留长指甲现象;

  18、公司未生产气溶胶、粉尘、有挥发性刺激类产品,但在灌装、制作等相关与内容物接触场所员工均戴有口罩;

  19、生产车间、衣柜未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用品。

  六、关于证照、批件

  1、企业卫生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及产品均按照许可证审批类别进行,不存在未受托生产问题;

  2、目前企业未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正在按照要求进行中。

  总结:本次企业自查发现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尚需完善,针对该问题,我司已经指定专人跟进,在6月30日前所有产品均能按照要求备案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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