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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

时间:2024-09-13 07:21:54 自我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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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

  正常来讲,自我鉴定即为自我总结,写自我鉴定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认识自我,不妨让我们用心总结,认真完成自我鉴定吧。自我鉴定怎么写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1

  何为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优胜劣汰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鉴定效率的最大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长期处于一种封闭和自我调节的状态,没有市场可言。但是在现有市场经济大形势下,司法鉴定机构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统一、开放、自律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资源实行优化配置,打破部门和行业限制,实现开放运作、资源共享。事实上,社会鉴定机构已接受市场的调节和约束,他们追求经济效益,通过市场的调节实现优胜劣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要想生存,就必须考虑成本、市场大小、质量、信誉、效益等因素〔1〕。通过市场,实现司法鉴定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社会鉴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能逃脱市场化的命运。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市场化进程中,具备了其他专业独立的鉴定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有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市场化进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阻碍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进程,使其不能够像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一样迅速适应市场,通过市场进行有效调节。

  1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

  自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以来,高校一直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司法鉴定的工作。《决定》出台之后,许多具备条件的高校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成为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揽着大量的司法鉴定业务。据统计,20xx-2008年,我国审核登记的教育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逐年增长,其中,20xx年新增加158个,20xx年增加171个,20xx年增加123个。这表明,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利用自身的科研、设备及人才优势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开始向司法鉴定市场进军。而快速增长的司法鉴定业务量则是高校积极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根本原因。据调查数据显示,20xx年我国共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三大类)505184件,比20xx年增加238943件,增长率为897%。20xx年我国共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三大类)639889年,比20xx年增长267%。20xx年我国共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三大类)783366年,比20xx年增长224%。从上图可以看出,个人委托司法鉴定业务量在快速增长,尤其在《决定》出台后第二年即20xx年个人委托司法鉴定业务量比20xx年翻了一番多。虽然目前个人委托仍然无法取代公检法机构委托业务量,但他势必会发展成为最主要的鉴定主体。而个人委托也将成为司法鉴定机构争相竞争的对象。

  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主体的多样化,司法鉴定机构主体的多样化给传统的司法鉴定领域注入了新的因素,带来了竞争。有了竞争有了选择,便有了市场。市场同时也意味着选择,意味着竞争,意味着机会。在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不可避免,在司法鉴定领域有序竞争的情况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若能抓住机会,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定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2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优势

  2.1市场辐射范围广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我国高等院校的一个实践教学部门,在教学实践中承担了大量的实践教学课程,在学生当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当学生,尤其是政法院校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将会把本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带向全国各地,在碰到案件时,往往首先就想到的是本校的司法鉴定机构,这就无形中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了强有力的宣传,极大地扩大了该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同时,高等院校的知名度也从侧面提高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认可度。市场辐射范围较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更广,从而帮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抢得先机。

  2.2运行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兼具鉴定机构和高校部门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它的鉴定场所、鉴定设备、鉴定人员也具备双重身份,即同时也是高校的办公场所、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学人员。“一物二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设施的教学、鉴定的兼职化减轻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包袱,对于鉴定机构来说运营成本更低。从目前来看,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均未脱离高校的统一管理,作为高等院校部门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比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更强。

  2.3鉴定质量有保障

  市场机制,质量先行。随着司法鉴定这一市场越做越大,竞争势必日益激烈。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即好的鉴定质量能够保证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有力地抢分司法鉴定市场。而好的鉴定质量取决于多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则是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设备的先进性。相对于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软件、硬件设施兼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技术领先、设备也领先,更能快速占领市场。

  2.3.1软件优势

  高等院校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厚的理论基础、有序的学术梯队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有着无可比拟的人员优势。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均拥有一批知识储备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专家学者,他们能够在所涉领域经常性地开展交流活动,不断更新和吸取新理论新技术,人才优势显而易见〔5〕。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内容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对我们的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为鉴定技术水平前沿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则能够迅速有效地满足这种要求,作出更专业更准确更科学的鉴定结论。

  2.3.2硬件优势

  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司法鉴定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许多的鉴定案件必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才能得以解决,而高校在这一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由于教学科研需要,普遍建有省级、国家级实验室,实验设备先进齐全。而高校教育的超前和科研的创新都决定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硬件设备有着较强的先进性。

  2.4鉴定人中立性强

  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和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都决定了作为鉴定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保持绝对的中立,不偏不靠,对案件不先入为主,与案件当事人保持距离,能拒绝各种诱惑,保证整个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作为高校中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教师、鉴定人的双重身份促使他们具备了比其他专业鉴定人更高的道德修养。他们除了要受鉴定人的职业约束外,“身正为师,德高为范”将作为一个有力的道德标准予以更高的道德束缚。同时,高校作为一个学术圣地,环境、氛围都比其他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更单纯、功利性更弱,鉴定人面临的干扰和影响也少得多,能够更有力地抵御外界的诱惑,中立性更强,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注入了一支强劲的市场竞争优势剂。

  2.5社会声誉高,公信力强

  高等院校作为一座高等教育学府,在本地甚至全国都有着一定的乃至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作为高等院校一部分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有效地利用这种无形资产来延伸自我。与此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背后是整个大学,给人感觉更诚实可靠,能够更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6〕。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应持有科学、公正、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而高校教师对职业道德的恪尽职守、追求真理、淡薄名利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他们在出具鉴定意见时能够秉承良心,公正客观,能更为公众所信任和接受。司法鉴定结论所依靠的科学技术,在公众眼中则更多的体现在对科学权威的崇敬,这就更加深了社会公众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认可,自然公信力就更强。而公信力则是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关键竞争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强大的公信力则成为了他核心竞争力所在。

  2.6能有效克服市场局限性

  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在有效配置司法鉴定资源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这将导致鉴定机构积极开展投入少收益大的鉴定业务,对于投入大、收益小同时市场需求量也小的鉴定业务则不愿意开展。而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实践教学机构,首先提供的是一种教学服务,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条件。尽管一些鉴定类别相应的鉴定业务量较少,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仍然会配备实验器材,满足学生实践需要。实际上,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的工作,除了追求直接的经济效益之外,还有其他的获益,比如科学研究的需要。因此,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够不以追求利益为第一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能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能够较为轻松地开展经济效益不大的鉴定业务,满足诉讼需求,克服市场片面追求利益的局限性。

  3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难点

  3.1管理不科学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高等院校的一个部门,仍然难以完全脱离事业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运行的规则方式,凡事请示打报告的现象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中普遍存在,没有完全实行公司企业化的运作模式。没有跟上市场需要的运行模式,导致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运行中可能出现效率低下,工作拖沓的局面,不利于其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既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又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这样的双重管理将导致其在管理方式和目标上的冲突和矛盾。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学校的领导,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没有足够的自。重大决策仍须向学校请示汇报,这就可能错失最佳的决策时机,影响了决策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摆脱事业行政部门的影子导致了管理上的缺陷,非专业化的管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更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使其在市场化进程中难以施展拳脚。

  3.2财务不清晰

  目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普遍不规范,各个高校都有自己的财务管理方式。有的高校采取3:7的方式,30%作为鉴定人的鉴定费用,70%上交学校;有的高校采取3:3:4的方式,30%作为鉴定人的鉴定费用,30%上交学校,40%作为鉴定机构的发展资金;有的高校采取定额度的方式,每年固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其余盈利由鉴定机构支配。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都是不明朗的。首先,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经费不清晰导致鉴定机构发展受制约,宣传力度跟不上,知名度不能得到最有效地提升。其次,大部分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学校投入的资金和鉴定所的费用没有明确的分开,混合使用导致混乱管理。混乱的财务管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而有着混乱财务管理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和科学财务管理的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必然处于劣势。

  3.3运行成本难控制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经费来源一般为学校的行政拨款,相对于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说没有经费压力。但鉴定人的`双重身份也导致了他们对于鉴定机构“主人翁”意识的缺失,而机构负责人更是一时难以摆脱行政部门管理者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运行过程中浪费大量存本,成本难以控制,管理弊端显而易见。而成本控制则是市场竞争的关键,不能控制成本,在市场大浪潮中将难以抵挡住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冲击和挤压。

  3.4产权不明晰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同时又隶属于学校。那么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产权到底属于学校还是鉴定机构本身,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定论。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人事调配方面没有自,学校才是人事任免的决策者。产权的不清晰导致了鉴定机构人员身份处于一个尴尬境地,没有归属感,鉴定人或者管理者身份的相对不稳定性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大大地减少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5利润分配不合理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利润分配方式相对于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利润分配方式虽然呈现一个多样化的局面,但是现有的分配方式仍然不科学,不能最大的发挥其市场要素的功能。由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属于行政拨款范畴,因此他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都不在鉴定机构内部支出范围。这样的利润分配方式自然不能够调动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和鉴定人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利益的驱动,他们当然不会主动地将鉴定这块蛋糕做大做强,也不会主动地将自己原有的市场份额保住的同时占领新的市场。

  3.6鉴定效率受影响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作为高等院校的一个部门,但他又与其他部门有所不同,作为一个法人机构,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身份较为特殊,同时服务教学又服务司法,既承担科研又承担实践。作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又具备高校教师的特殊身份。随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业务量也逐年加大,尤其是《决定》实施后,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选择鉴定机构,部分业务水平精湛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量甚至出现井喷式的增长。作为高校部门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数量由于编制和师生比的限制难以匹配日益增长的业务量。随着工作量的增加,教学、科研和鉴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鉴定人有限的精力难以兼顾。面对教学质量提升的压力,科研的压力,加上鉴定业务量的增加,委托人的催促,可能会出现鉴定人工作不细致,案件了解分析不透彻的现象,导致鉴定结论不够准确;或者可能出现鉴定人由于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大,而不能及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效率不高延误了委托人的时间,而最终影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鉴定机构的声誉一旦受到影响将会对该鉴定机构造成重大的不利后果,大大削弱该鉴定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4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市场化的几点建议

  在司法鉴定日益市场化的今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若想实现快速有效地发展必须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优势,主动将“科学技术转换为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人才力量、技术力量、声誉等其他无形资产,克服由于体制、管理等不利因素所带来的一系列困难,创新思路,在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浪潮中又好又快的发展。

  4.1规范管理,科学运作

  一个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与市场开发占有份额密切相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必然有利于开发市场,反之,就不利于市场的开发甚至丢掉原有的市场份额。

  (1)改善制度管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要改变现有的行政事业部门管理模式,试行专业鉴定机构管理模式。努力克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兼职鉴定人过多带来的人员紧张等问题,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受理、实施、收费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逐步建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自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执业公开、受理登记、保密、回避、鉴定人出庭、档案保管等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岗位的职责,积极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证鉴定过程公正、鉴定结论客观。

  (2)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配置。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财务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透明化。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3)规范程序管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委托案件鉴定过程中,要规范程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实施鉴定。

  (4)积极宣传管理。改变原有的“守株待兔”保守观念,主动出击。不再等待委托人上门寻求鉴定,而是积极“走出去”,扩大宣传适应市场。

  4.2打造一支极具竞争力的鉴定团队

  目前,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绝大多数均为兼职鉴定人,他们不能把全部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来,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笼统,分工不细,职责不明确。以上这些因素都大大削弱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市场的导向下引入专职鉴定人充实鉴定人队伍,职责细化、分工明确,提高鉴定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4.3服务社会,立足市场,坚守公正

  如前文所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有效克服市场局限性,承揽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不愿开展或不能开展的业务,将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能有效发挥。但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要立足市场才能更好地生存。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要把自身发展与开发市场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将本机构软件、硬件建设在服务社会的同时适应市场的需要。与市场挂钩的司法鉴定并不意味着与经济利益划等号,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追求效益的市场经济中,坚守正义仍然且永久作为司法鉴定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2

  一、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评价。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某基层法院碰到了一起棘手的刑事自诉案件。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自诉人汤某控诉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当地公安局出具的两份法医鉴定书。令人费解的是,该两份法医鉴定书时间相隔不到两个月,然而内容竟截然相反。早期的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但两个月后该局竟出具了九级伤残的轻伤评定书。被告人认为当地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有失公允,申请重新鉴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构成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结论。该基层法院采信了中院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人范某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经济损失4000余元。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自诉人汤某要求重新鉴定,中院遂依法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医院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中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起简单的刑事自诉案因为鉴定结论的迥异变得异常复杂起来。法官在扑朔迷离的鉴定结论面前无所适从,当事人无可奈何地陷入讼累之中。

  事实上,这类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鉴定结论在定案过程中往往成为举足轻重的“焦点”,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关系到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等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然而目前的法医鉴定机制不完善、鉴定规则不统一、立法明显滞后等现状又严重阻碍了审判实践的发展。“扯皮鉴定”、“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问题日益突出,改革法医鉴定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我国法医学鉴定实践起步晚,发展相当缓慢。80年代初期,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主要是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入手的,在公、检、法内部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到目前为止,关于法医学鉴定仍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xx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等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法医学鉴定行为,促进法医学鉴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章显然已不能适应法医学鉴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凸现。当前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期限、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这不仅给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更是为原本就相当薄弱的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发展增加了桎梏。有人著文说“由于多鉴定体制的存在和鉴定的复核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最举足轻重的‘证据’又最具随意性、可变性!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和失职、渎职、伪证乃至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以致基层的法医工作如履薄冰……”

  具体而言,法医学鉴定体制不完善的弊端表现在:

  (1)立法不完备,缺乏操作性。公检法三机关“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等违反科学精神、违反诉讼法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鉴定机构互相扯皮,鉴定结论互相拆台、互相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

  (2)机构设置混乱,缺乏权威性。目前,除公、检、法、司自上而下设立的鉴定机构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鉴定中心等。多系统设置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又使鉴定质量发生异化,法医鉴定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3)鉴定规则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各系统、各地区指导、规范鉴定的标准各不统一,互不约束,各自为政,致使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

  (4)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理性思考。

  在考虑构建法医学鉴定体制之前,我们必须分析一下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当然的“证据”,不一定具有证明力,因此不能直接予以采信,我们权且称之为“准证据”;鉴定结论又是一种特殊的必须通过科学手段和方法进行严密科学活动才能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与此同时,鉴定结论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才能认定的法定证据材料,具有法定性。可见,作为“准证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法定性双重特征。鉴定体制的构建必须保障鉴定结论本质特征的实现,这是鉴定体制在实际操作中的价值体现。换句话说,建立科学的鉴定体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中鉴定结论科学价值和诉讼价值的实现。[2]

  法医学鉴定体制在初创时期没有很好地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因此,在改革法医学鉴定体制过程中,人们都把着眼点放在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上。关于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目前主要有四种学说,即“一元说”、“两元说”、“维持现状说”和“多元说”。

  迄今为止,代表大多数法医学工作者心声的是“一元说”,即建立统一的、高效的、独立的、公正的法医学鉴定体制。他们主张,在中央设置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法医总局,隶属于法制委员会。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总局之下设置一至二个科学研究机构,进行重点科学研究和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同时在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设置相应的法医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

  “两元说”则主张分别设置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和检察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或者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中心合并为一个鉴定中心,另构建一个社会性的鉴定中心。

  而“维持现状说”的持有者为保守主义者居多,他们担心大量的变革会不利于平稳过渡,所以主张在现有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如严格审查鉴定资格,建立监督程序等。

  “多元说”我们将在下文作详细的论述。

  逐个分析以上几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除“多元说”之外的三种学说都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它们都不能成为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最终选择模式。

  “一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具有三个特点,即高度的集中性、严密的隶属关系和明确的分工范围。这种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无法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使该结论的法律性失去可靠的前提。首先,“一元化”体制容易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和狭隘的行业圈子。鉴定机构的单一性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无法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再加之行业垄断形成的弊端以及主观人为因素等的影响,因而不能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一元制”不利于法医学学科的发展,从根本上损毁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主要由于“一元制”下法医鉴定机制的高度集中性,就剥夺了政法院校、医科大学参与法医鉴定的可能,很大程度削弱了法医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实验基础和经济条件。从长远看,法医学鉴定队伍将无从保证后备力量的充实和储备,法医学的长远发展势必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一元化”体制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目前的“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现象,那么由现行体制向“一元制”的改革将没有必要。

  “两元说”持有者的初衷是为了兼顾诉讼民主与科研水平之间的平衡,但其提出的“两元”模式实际上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跛足”现象。如果只在公安、检察系统内部设置两个鉴定中心,则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公检的工作压力也是可想而知的,鉴定质量也难以保证;而如果将公检两机关的内部鉴定中心合二为一,则不能保证公安与检察机关的制约与平衡,进而不能避免鉴定中滋生的腐败现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自然难以实现。

  至于“维持现状说”,更是不能符合目前改革的需要。改革必然带来“阵痛”,不能因为惧怕“阵痛”而维持现状。其所提出的严格审查鉴定人资格、增加鉴督程序等也无异于隔靴搔痒,难以真正起到作用。

  三、国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

  与我国相比,国外许多国家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立已有多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法治国际化、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通行的做法不啻为我国法制改革中的一个良方,批判地吸收是我国的立法方法之一。

  (一)英美法医鉴定制度。

  英国的法医鉴定体制由三部分构成:死因裁判官、法医病理学家和警察外科医生。如果联系诉讼加以考虑的话,大体上可分为相对的两套系统:一套是服务于警方的法医鉴定系统,另一套是内政部主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医鉴定系统,当然也不排除警方受惠于该体制,如果警方确有需要的话。[3]这两套法医鉴定系统的形成与英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有密切的联系。在英国,证人和鉴定人、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鉴定人(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聘请,因此辩诉双方的鉴定人往往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针锋相对的鉴定意见,双方律师也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盘诘。这就有利于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

  另外,英国采用鉴定人资格制度,无论是死因裁判官,还是法医病理学家、警察外科医生,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学历、从业经验的限制方能胜任,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鉴定人的专业化、专家化。美国与英国一样,也实行多元化鉴定体制,最为庞大的法医鉴定系统是警察系统,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及科研机构也有法庭科学实验室。还有些个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它们多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提供科学鉴定服务,当然也向警方提供服务。美国也实行鉴定人制度,但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采取考试之类的硬件措施确定,而是视具体情况由法官和陪审团来确定。[4]这些规定与美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是相一致的。

  (二)法国的法医鉴定体制。

  法国警察系统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在需要进行物证鉴定和尸检的现场勘察中,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可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参与现场勘查;如果被指定者不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的鉴定人,则他必须以书面形式宣誓,保证以自己的人格和良心发誓为司法提供帮助。[5]可见,法国没有明确载明实行“多元制”,但暗示了鉴定体制不是单一的,因为鉴定人注册名单之外的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表明除注册名单之外还有别的鉴定机构或鉴定自然人。法国实行鉴定权制度,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鉴定,由刑事预审法官决定。鉴定活动由鉴定人具体操作,鉴定人资格通常是预先根据行政规章确定是否启用有资格的鉴定人由预审法官决定,这也体现了法国诉讼结构中法官职权主义的特征。

  (三)日本的法医鉴定体制。

  日本法医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形态,包括监察医制度、警察医制度、大学教授解剖制度以及科学警察鉴定制度。[6]日本实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一般说来日本鉴定人的资历要求比英国要高。

  可见,英美法日等国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共同点是:

  (一)实行多元化法医鉴定体制,这与各国诉讼结构的特征是一致的。

  (二)警察系统自上而下设置了独立的鉴定体系。

  (三)法院内部没有单独的法医机构和专职法医。

  (四)各国对鉴证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多元化”构想。

  借鉴各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成功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应该实现“多元化”。“多元化”的基本框架包括为社会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和为国家利益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前者包括高等政法院校或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医院或民间法医鉴定部门等,它们承办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后者包括公安和检察系统内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它们承办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时,也可委托高等院校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体而言,“多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配套要求有:

  (1)撤销目前法院系统内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即便保留,该机构的任务也应当转变为咨询性质,为本法院或本系统法官提供技术支持,其本身不再从事鉴定活动。这是因为,法院内法医只有双重身份即既是法院的内部成员又是当事人一方的证人,这不可避免地使法官的裁决产生偏向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上的可检验性也不可避免地降低。

  (2)公安、检察内部同时保留鉴定机构。公、检的鉴定中心是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设立的,在一些刑事大案中,内部存在鉴定机构有利于工作的保密性,两者共存则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3)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应改为民办。因为该机构一直面向社会从事鉴定活动,在职能上并不代表国家,改为民办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以及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

  (4)符合条件的医院可以从事法医鉴定活动。新《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是医院参与法医鉴定的法律基础。包含两层含义: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少数医疗水准很高的医院才能进行法医鉴定,这类医院只能就特定法医学事项从事鉴定。

  (5)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法医科研中心可以进行法医鉴定。一般这类中心的科研水平较高,可以从事专门性强的疑难病例或尸体检验。一定条件下允许它们成为鉴定主体,有利于资源的最合理化利用,也有利于推动法医教学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法医学提供人才储备。

  在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模式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按行政区划设置数量不等的鉴定中心。这样,既合理地实现法医鉴定资源优化配置,又可以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从而实现法医鉴定体系的科学化、独立化、专业一体化。

  (1)区县级地区可设置公安、检察以及医院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网络化鉴定模式。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流出来的鉴定资源可充实到公、检系统。而医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可与该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合二为一,遇到特别疑难的病例时,可以从三家鉴定机构中抽调部分专家组成临时的鉴定综合小组,由此形成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三足鼎立的科学格局。

  (2)地(市)以上的地区可以设立三家以上鉴定机构。除公、检内部的两个鉴定机构外,可以成立两个左右的医院法医鉴定机构,缓解医疗事故及法医鉴定数量增多带来的工作压力,同时又可以扩大当事人的选择权。当然,这两家医院的综合技术力量必须绝对过硬,同时鉴定机构还应吸收同地区其他医院的优秀专门人才,具体的机构人员配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法院负责监督协调。操作时可通过电脑区域联网,建立人才资料库,实现区域人才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这里主要指辖区内建有高等政法、医学院校的,可以根据其法医学实力组建科研性质的鉴定中心,必要时可以接受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医鉴定机构的委托,从事疑难复杂病例的鉴定。

  在按行政区划设置鉴定机构时,有人主张县级区域建立三家鉴定机构,地级区域建立四家,省会城市建立五家。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作此硬性规定,因为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没有必要设置五家,有的地区则不能达到五家鉴定机构的规模。过于死板的硬性规定则可能适得其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机构过于繁冗也不利于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总之,“多元化”的法医鉴定体制是一个开放的、健康的、科学的体系,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的官僚化、行政化,有利于营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科研氛围,还能够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超脱(撤销)法医鉴定机构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从而保证公正地采信鉴定结论,并作出合理的裁决。一句话,“多元化”的法医学鉴定体制是实现鉴定结论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的最佳选择。

  五、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法医鉴定的监督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为稳妥起见,我国可实行鉴定权制度和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权由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掌握,在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严格审查鉴定机关提供的鉴定人选,具有法定资历的方可实施鉴定。值得一提的是,除对医院鉴定机构提供的人选进行审查外,法官对公检系统的法医适格性也应审查。这样就实现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双重认证保险。这里又产生一个问题,鉴定权的决定由法官掌握,但法官决定鉴定是否适时,采信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是否遵循回避规定等情况,又应由谁来监督呢?目前,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借助法院内部政工、纪检部门,以及人大、政协等机关的监督。当事人一旦有异议,可向该院政工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新闻舆论界也可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法医鉴定可引进参与机制,适用抗辩程序。

  在公、检等机关组织的法医鉴定过程中,法官、法院应具有参与权。主审法官的适当介入,可以严格程序监督,从而有效避免证据采信时的“拿来主义”或“随意主义”。控辩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参与到法医鉴定中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活动应当具有知情权、在场权和发表意见权,发现异议的,双方还可进行辨论。鉴于当事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法医鉴定过程中来,但受委托的对象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与法官、鉴定人无利害关系,不能影响案件的正常鉴定进程。通过引进鉴定抗辩制,法医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三)鉴定时限及鉴定人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医鉴定过程中,诉讼期间自然中断。一般说来,法医鉴定并不会必然导致案件超审限。但客观上,如果鉴定时间过长,就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使当事人陷入讼累之中,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然而目前,我国除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期限作出了规定,其它无法律、法规规定法医鉴定期限问题。笔者主张,法医鉴定机构自接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45天内必须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提请审委会讨论批准后可延长两个月。

  目前,法医鉴定还存在责权不明的现象。事实上法医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甚至生杀予夺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万一法医鉴定结论有错误,责任将如何追究?为此,笔者认为,应引进鉴定责任制,法医鉴定应由单位责任向自然人责任过渡。法医鉴定应实行合议制,参与鉴定的鉴定人都应当署名。[8]鉴定书中应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如实记载,包括被否决的少数人的保留意见,而不能只有一种意见的记载。首席鉴定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责任认定上,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鉴定结论出错,除非鉴定人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鉴定人都应对错误鉴定结论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人存在故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3

  光阴似箭,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骨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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