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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

时间:2023-06-03 16:42:1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处理合同范文集锦十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处理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处理合同范文集锦十篇

处理合同 篇1

  钢材供应合同

  需货方:(简称甲方)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货方:(简称乙方)郑州市管城区超胜物资供应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材一事达成共识如下:

  一、 工程名称及地点: 平原新区凤湖人家1~6号楼项目部

  二、 甲方购买产品名称、型号及厂家规定。

  1、 物资名称:建筑用螺纹钢、圆钢、盘圆、盘螺等。

  2、 规格型号:以需方预算规格为准。

  3、 预算钢材数量:( 1000吨 )

  三、 数量、运输、验收规定

  1、 螺纹、圆钢均按国家理论计算核收,盘螺、盘圆可按过磅单据为准。乙方向甲方交货时,对于螺纹钢双方须当场清点支数,以现场确认的数量为准,若甲方现场不清点,则以乙方提供的清单数量为准签收。对于线材、盘螺按过磅重量结算,若磅差在正负千分之三内以乙方的供货榜单为准;若超过负千分之三,双方重新复磅无误后超出负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2、 未经检验合格,甲方不得动用钢材,否则乙方不承担甲方由于未经检测先行使用产生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若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货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并出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乙方经确认后再第一时间内予以处理。若未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并出示检测报告,视同此批产品全部合格。

  四、 钢材价格及付款方式规定.

  第一款、 该工地自第一次送货之日起钢材数量累计至 500 吨(或自供货之日起70日,先到为准)的钢材价格以货到当日“我的钢铁网”郑州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网上对应厂家型号,(规格12/14/16/18的螺纹以网价为结算基价,规格20/22/25/28及以上规格网价每吨上浮50元为结算基价,盘螺、盘元均以济源钢铁的网价为

  结算基价)。达到双方约定数量或日期甲方应在3日内结清所有款项。若甲方未结清所欠款项,后续采购价格均以第一款结算基价为准,直至结清所欠款项。

  第二款、 上述价格均为含运费不含税的价格。

  五、 违约责任界定

  1、 经双方协商,甲方所欠款项应在20xx年1月31日前结清,每次甲方需现款转账支付货款(甲方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愿意承担为此产生的贴现利息),超过三天(3天)后未结清,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结算款应每天每吨加收3元违约金,直至结清。

  2、 乙方所供钢材如出现不合格产品,应积极地做出调换该批产品的工作,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该批产品总值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甲方不得擅自购进他人钢材,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清付所欠所有款项。

  六、 甲方指定收货人、打欠条人、对账人,向乙方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收货人为: 身份证号: ,打欠条人: 身份证号:,对账人: ,身份证号:。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欠条为结算依据。上述人员均得到甲方的授权。

  七、 争议的解决。

  1、

  2、 双方如有异议,可采取协商达成共识后签定补充协议。 若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应立即付清所欠款项,并支付合同违约金拾万元整。

  八、 其他事项

  1、

  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未尽事项另行协商。

  注:1、本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市。

  2、自发货之日起生效。

  3、甲方付清货款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 日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2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____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的瓦窑蒸汽发生器(位于____区____镇原砖厂内)的水处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蒸汽发生器水系统使用pm型软水剂。

  2.双方互洽蒸汽发生器日(24小时)补水量(用水量)为____吨/日。经现场提取水样并分析,补给水水质硬度为____mmol/l。

  3.加药量:1.6~2㎏/日(50~60㎏/月)。

  4.价格及结算方式:采用包干的形式,____元/月(供软水剂两桶〈____㎏/桶×____桶〉,用户自提,付款提货)。

  5.服务期限:暂定为壹年。

  6.服务承诺

  使用pm型软水剂,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按时、按量加药,正常排污,保证连续使用的.情况下,受热面平均垢厚大于____㎜以上,乙方负责提供清洗服务,费用全免。

  乙方对甲方的药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使用情况由双方签字记录认可。对违反以上约定的任何一条,合同即废止。

  附:软水剂使用说明书。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定作方:(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处理合同 篇3

  一、什么是服务期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二、服务期的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长怎么办

  服务期是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首先得确认自己获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由于缺乏相关信息,笔者不作过多判断。这种单独订立的期限往往会与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期限相冲突,从而引发争议。

  服务期是得到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员工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涉及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所以从双方的意思推敲上应该赞成按照服务期约定的期限履行。虽然服务期协议通常依赖劳动合同关系而存在,但简单地靠劳动合同否定服务期是不对的。

  服务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在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可以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至服务期终结。

处理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河区污水处理厂电力设施设计、安装、工程验收投运项目,甲方承包给乙方负责实施事宜,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优质高效按期建成投运,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工程名称:……区污水处理厂……KV线路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内容

  1、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完成工程点的电力设施建设、设计、安装、验收的工作内容。

  2、乙方完成自T接电源点至变电台区(不含变压器)的电力设施安装工作内容(含工程造价清单内容)。

  第三条 工程工期

  该工程从而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完工,工程工期 20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GB50171X92《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等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

  2、工程质量:优良工程。

  第五条 工程造价

  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实行双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预支付工程造价50%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财务制度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式票据,甲方在五日内向乙方支付40%工程造价费用,余10%工程造价费用待质量保修期到期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工程点电力设施建设申请的相关资信文本。

  2、为乙方提供现场查勘基础资料。

  3、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方便,负责青苗理赔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

  2、在合同规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3、工程完工后,做好现场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乙方承担因自身工作失误、管理不严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乙方通知甲方指派的质检人员进行检查确认。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交由甲方接收管理。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保修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工程。

  2、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之日内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0.1 %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和采购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0.1%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造成停建、缓建或合同解除,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费)由违约方承担。

  4、若甲方违约,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0.1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长,延长时间从施工工日中扣除;

  2、关于对安装工程的验收,加入电力系统运行的时间由供电局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余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供电局备案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处理合同 篇5

  业务实践中,合同执行多数需要适时、适情、适宜地修正和变通。比如交货期间推延、货物验收机构更换、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仲裁条款变更、货物数量变更或质量修订、滞船期经济补偿、索赔承担等。前述修正和变通可能衍生两种结果,即“补充协议”或者“争议纠纷”。本文旨在分析合同争议纠纷应予关注的十个问题。

  一、区别纠纷种类以分别处理。

  合同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分为“解释争议(纠纷)”“执行争议(纠纷)”两类。

  解释争议(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实体性理解分歧,导致对合同执行的具体内容产生歧义。解释争议多发生于合同语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义。对于合同未约定语言效力的解释歧义,国际惯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解释。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与签署、履行合同行为联系最紧密的原则,如合同各方机构所在地、货物交接地、合同签署地、被执行方财产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联系因素。

  执行争议(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履约过程中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或纠纷。比如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运输途中损毁或缺失、乙方未依约履行造成相对方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国际条约或惯例、各国立法机构主要对私法领域中合同执行纠纷的处理实施法律制定。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等。合同执行纠纷的基本类型大体有“质量纠纷”和“款项纠纷”两种。前者是指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品质不符合约定导致纠纷,后者指接受货物或服务方不依约支付对价导致纠纷。

  二、关于纠纷处理方法

  解决解释争议(纠纷),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何种语言具备最高效力;二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国际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和国际私法的规定处理。一旦出现解释争议,在未约定最高效力语言的情况下,合同各方应尊重对方语种的通俗意义,求同存异,本着履约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

  对于执行争议(纠纷),主要采取两步解决方式:一是争议各方本着诚信履约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二是一旦谈不拢,则依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三、业务人员要养成及时、全面整理业务档案的习惯。

  法律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的载体是证据,而证据的表现形式,则具体为书证、物证等。具体到业务层面,比如合同或协议文本、备忘录、合同各方的E-MAIL邮件、业务传真、正式商务函件、业务通知、货物验收单证、进出口报关单证、信用证、保函、货物样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对争议事项的交涉证据、质量检验证据。

  自业务洽谈意向期始,业务人员就要着手整理业务卷宗,要区分“质量”和“款项”两个层面归总档案内容,固化书证,封存样品物证,以便争议发生时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地协商、诉讼或仲裁,最大限度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四、关于合同纠纷处理的流程和步骤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以及本企业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采取“先协商后法律程序”的解决步骤。协商宜由相关业务部门实施,法律程序则以法律部门为主,业务部门辅助办理。协商中注意获得法律人员的专业支持。具体承办合同纠纷时,要关注保留书面证据(如谈判记录)和法律时效(如诉讼时效、上诉时效、法院或仲裁的举证期、答辩期等)两个关键点,做到证据完善、准确和纠纷解决的及时、合法。

  以笔者所在企业为例,纠纷进入诉讼(仲裁)后,外聘律师由公司法律部门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外聘律师要及时报告所开展的调查、办案工作情况,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如果案件所涉业务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则在采取诉讼(仲裁)行动前须知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后方可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原因是这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权益。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

  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业务合同中应对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诉讼、仲裁)、管辖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等做出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争议方必然对簿公堂以决公义。按照诉讼程序法规定,“或诉或裁,只择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约定诉讼或仲裁的一种方式;且如果约定仲裁,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否则在无法推定的前提下视同“未约定”。实践中,首先要确定诉讼还是仲裁,其次是确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如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机构是哪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属涉外纠纷,还需要明确争议解决适用何种法律。

  六、关于证据公证、使馆(领馆)认证的问题

  国内诉讼(仲裁)中,涉及E-MAIL邮件的证据一般需要公证机构的“证据固定”公证,即由公证员对该邮件的真实性和内容作出证据固化。涉外纠纷中,如合同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则证据文件的翻译公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该证据来自国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文件需要证据来自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证据。结合纠纷处理的及时原则,办案实践中,前述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也要及时、合法、有效的办理。

  七、关于诉讼(仲裁)前的必要书面函件问题。

  司法实践中,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法律均对诉讼行为的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我国法律规定的2年合同纠纷时效、国际买卖合同纠纷4年时效等等。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合法的主张权益。一旦逾期,虽然实体权益尚在,但法律无法实现保护。

  基于这一现实,争议产生时,业务部门尤其关注的是及时发出维护权益、主张权利的正式函件,如关于款项催收的通知、信函,与外商关于质量瑕疵的E-MAIL邮件,催款邮件等等。同时,为确保时效的真实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证据的方式,如公证送达、特快专递公司证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时发出函件,则在诉讼(仲裁)前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完善。

  八、及时关注合同争议方的经营情况、注册情况。

  合同纠纷产生后,开展协商、诉讼(仲裁)准备工作的同时,务必及时关注争议方的经营和注册变更情况。如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短缺,转移资产,无法履约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则应及时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止血”减少损失。及时了解对方是否存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等可能隐含重大经营变化的信息,以便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另外,在可能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对其财产实施调查,以确保诉讼权益的有效达成,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财产的方式保障执行权益实现。

  九、关于分期还款问题

  合同执行交货后,相对方不能依约按期付款,怎么办?实践中,为保证后续合作的顺畅,大多采取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方式解决。签署分期还款协议时,要注意如下四点问题:一是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二是约定还款逾期利息,三是约定还款协议的解除条件,如连续几期未还则解除的文字约定,四是履约担保问题。

  十、诉讼(仲裁)案件结束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主动起诉案件,还是被动应诉案件,案件终结必然导致财产权益的处理(败诉方赔款或是法院执行回款),随之衍生的是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为此,纠纷处理完毕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地向财务部门提出账务处理申请,在提交完善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完成财务账目的调整和数据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闭环操作。

处理合同 篇6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处理合同 篇7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那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系义务性法律规则,违反法定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适用责任性法律规则。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第二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三条明确“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应该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是:一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二是: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三是: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处理合同 篇8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为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现甲方将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委托给乙方负责清运处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清运范围:甲方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小区为,该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运。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对上述范围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不存垃圾。乙方将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从小区内设置的垃圾箱运出,送往垃圾转运站。乙方不得随意倾倒及污染环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责任由乙方自负(如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与甲方无关。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愿意再合作则商议续签事宜。

  四、清运费用及付款办法: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垃圾清算费用人民币元。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一个月的垃圾清运费,第三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二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以此类推。

  五、乙方每次清运垃圾应保证小区内垃圾箱周围干净,在小区内不得遗撒,对于遗撒、飘落的垃圾应立即清理干净,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给小区垃圾箱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更新同等质量的'垃圾箱;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六、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运垃圾,则每天每个小区一次扣人民币元。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9

  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后的当事人双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其次,劳动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看自己本人是否属于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范畴。具体内容为:

  一、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义务兵服兵役期间。

  再次,劳动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备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是否已经或正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劳动者还需对照集体合同的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还有,劳动者要注意,企业在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业应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且企业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时间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最后,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惯例,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要是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可以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处理合同 篇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的项目,对于垫资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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