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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管理办法1
目录
1.目的 .......................................................................... 2
2.适用范围 ...................................................................... 2
3.职责 .......................................................................... 2
4.管理内容 ...................................................................... 2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 2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 3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 3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 4
4.5劳动合同的终止 ............................................................ 6
4.6违约处理及经济赔偿 ......................................................... 6
4.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7
5.其他 .......................................................................... 7
6.相关模版及表单 ................................................................ 7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版)
1.目的
为了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全体正式员工
3.职责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终止事项,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
4.管理内容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4.1.1员工一经录用,根据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公司的具体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制式文本,签订份数等均依属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司所执的一份,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4.1.2公司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时,员工应出具毕业生派遣证、求职证或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
4.1.3新进员工于报到当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续,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凡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且公
司对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4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提前进行转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关系。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4.2.1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4.2.2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合同变更页)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或15日内无回复,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4.2.3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视为变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由薪酬主管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
4.2.5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服务期内不得依据本款第4.2.2条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4.2.6劳动合同变更时,由薪酬主管负责办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4.3.1薪酬主管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名册》(附件二),上报领导签批后,报送总经理审批。审批结束后根据其结果办理相关劳动手续。
4.3.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公司、双方同意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即终止。
4.3.3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到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4.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的,累计或连续请病假超过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旷工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试用期填写基本资料有虚假、隐瞒的情况。应聘时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实的,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等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胜任《岗位职责》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或岗位职责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内累计违反《员工手册》中甲类过失达4次,违反乙类过失达2次或违反丙类过失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员工在试用期或在入职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2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4.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及人事行政部门。
4.4.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4.5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将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1) 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除上述情况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员工负责承担,因此而为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公司将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合同管理办法2
一、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 用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三、定 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四、职 责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五、归 档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阅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七、期 限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八、处 罚
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公司有权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适当经济处罚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则转送司法机关严肃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档案目录》
2.《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办法3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4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法律经济与契约经济相互融合,形成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合同成为该体系的重要发展产物,成为企业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法律表现。石油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支柱,随着油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石油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法律保证
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推却的作用。石油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个市场运营中受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提高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系统风险因素
系统风险因素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主要是受市场生产活动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市场石油价格变化等,除此之外,系统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盈利能力变化、高级管理层发生变化等,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进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二)监督风险因素
监督风险因素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最大,主要发生在石油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之后。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导致实施成果与合同签订内容有所出入,进而为石油企业带来经济风险与管理风险。除此之外,监督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科学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学的管控机制,且对合同的管控工作为全面落实到位,进而为石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与法律体系有关的风险,例如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相违背,此时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石油企业和金融机构针对资金融资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若合同内容设立不全将被视为无效;签订存在法律问题的合同,必将为石油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威胁。
二、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
(一)系统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石油企业对系统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与管理时,需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将市场经济环境中现有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石油企业对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同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实现石油企业运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运行目标的最大化,并对合同整个运行环节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考察、系统评估,为石油企业积极应对合同风险、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利的.管理依据;石油企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当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例如企业对市场的需求量、石油价格波动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对石油企业运行有力的合同。
(二)监督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监督是保证合同能够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对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控制工作具间接影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条约具体实施情况、违约管理情况、变更管理情况等,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由基层单位负责合同条约的执行工作,由机关监管部门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由审计监察部门对合同实施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由石油企业分公司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部门及时针对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好报告,为监督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石油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将法律规章作为合同签订的基本标准,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实施过程不会受到任何风险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对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与控制办法,石油企业的主管负责人应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了然于心,实现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机制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合同风险管理机制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能够使系统风险、监督风险、法律风险能够严格按照机制风险的各项要求,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整合。为此,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实现合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律化,用制度为合同规范化签订与有序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保证管理机制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为石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总结
综上所述,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需要石油企业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不断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有效规避合同签订中与签订后所存在的系统风险、监督风险与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李秀雅.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础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xx(32):182.
[2]王维宇.非洲地区石油EPC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xx(01):87.
合同管理办法5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合同管理办法6
1、目的为确保满足客户的各项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质、价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客户合同、订单、技术协议、标书的评审工作。
3、评审权限(责任)
3.1 技术中心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 制造中心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 供应部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 品管部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 财务部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务室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 营销中心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评审方式合同评审方式有授权评审和会议评审二种方式,实际评审中具体 采用的评审方式由营销中心根据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的实际情况决定。
4.1授权评审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 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 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 会议评审
4.2.1 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 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 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 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 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合同管理办法7
1.目的
满足顾客对产品要求,规范合同管理程序,防范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销售总公司以及公司授权的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门),对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识别与评审。
3.职责
销售部门负责所签合同的评审、发放、执行、变更、服务、内部沟通、管理和与顾客的沟通。
4.工作程序
4.1.对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识别
4.1.1.销售人员在广泛搜集国内外市场动态和顾客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识别顾客对产品的要求。
4.1.2.销售人员应从产品符合性、可靠性、交付能力、价格和寿命周期、费用、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了解顾客和最终使用者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注重理解顾客明示或隐含的需求和期望,将顾客的需求和期望转化为对产品的要求。
4.1.3.在清晰地识别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后,销售人员应从技术性能、标准、工艺措施、资源配置、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付款方式、安装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其他附加要求及时与顾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内部沟通。将顾客对产品的要求拟定为合同草案和技术协议,并组织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评审。
4.2.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形式
4.2.1.国家重点、重大工程项目或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新产品、外来图样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合同采用会议评审。
4.2.2.设计修改、工艺复杂、交货期短、价格因素、特殊采购(配套)或特殊运输方案等产品合同采用会签评审。
4.2.3.其它产品合同采用内部评审。
4.2.4.特殊情况下,如在异地或时间紧迫,来不及完成正常的评审程序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请示汇报并做好文字记录,事后补齐合同评审的有关手续。
4.2.5.参与投标的项目,应对投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中标后如合同产品要求都能得到满足,无任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可签订合同。否则,还须对合同中与投标文件(投标书)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评审。
4.3.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实施与审批
4.3.1.内部评审由销售部门项目负责人根据顾客对产品的要求,按照产品技术参数、价格及付款条件、交货周期、运输及法律条款逐一填写“产品要求内部评审表”,报经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副厂长)审批。
4.3.2.如需会签评审,由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签批后,项目负责人将“产品要求会签评审表”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会签,评审结果随合同发相关会签部门。如相关部门有异议时,需报经公司主管批准。
4.3.3.会议评审由销售部门提出公司副总经理批准,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主持,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产品要求会议评审表”,并做好会议评审记录,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评审结果随合同发送相关部门。
4.4.评审内容及要求
4.4.1顾客的各项要求(产品性能、标准、交货期、价格、付款方式、服务、安环性能等)是否合理,是否已被理解并形成文件。
4.4.2各项规定、条款是否有含糊不清之处,有关特殊内容在合同中是否得到了解决。
4.4.3顾客对产品的各项要求是否有履行的能力。
4.4.4与以往不一致的要求是否得到了解决。
4.5.顾客对产品要求的变更
4.5.1合同执行过程中,当顾客对产品要求变化时,由销售部门与顾客保持沟通,认真对顾客的变更要求进行评审,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文件。变更评审参照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与审批执行。
4.5.2顾客变更要求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进行内部评审。
4.5.3顾客变更要求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时,进行会签评审。
4.5.4顾客变更要求对合同有重大变化时(合同撤销、争议、诉讼等),进行会议评审。
4.5.5销售部门应及时以《合同变更通知单》书面形式将合同修改内容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变化后的合同制订相应的措施。
5.参加合同评审部门
5.1设计部门负责对投标文件及合同、订单中特殊技术要求的评审。
5.2工艺部门负责对新产品中关键零部件特殊工艺要求的`评审。
5.3计量、检验部门负责对特殊检测要求的评审。
5.4生产经营部门负责对能否满足顾客提出的交货期要求的评审。
5.5财务部门负责价格、支付条款及资金条件的评审。
5.6供应部门负责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购件采购能力的评审采购部门负责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购件采购能力的评审。
5.7发运部门负责运输条件的评审。
5.8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评审。
6.合同签订
6.1顾客对产品的要求评审通过后,才能投标或签订合同。
6.2委托代理人应按授权人范围投标或签订合同书。授权金额为:项目负责人200万元(外贸合同30万美元)以下;项目部部长经理400万元(外贸合同50万美元)以下;销售部门副总经理(主管副厂长)800万元(外贸合同1 00万美元)以下;销售部门总经理1 600万元(外贸合同200万美元)以下;或由授权人专项授权签订。
6.3合同文本应规范,条款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期和交货条件、技术条件和参数、签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检验、验收、服务、培训、包装、标记和运输要求、违约责任、合同修改和仲裁等。
6.4供货范围: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条件。
6.5交货期:合同生效后定型产品生产周期1 0~1 5个月;备件交货期6~1 0月。
6.6价格:执行公司当期限报价价格。
6.7货款结算方式
6.7.1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外贸合同1 0%),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7.2进度款: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40%,根据合同要求生产进度一次或分次支付。
6.7.3提货款:合同实行付款提货。发货前累计付款达到合同的约定。但累计付款低于95%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7.4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5%,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凡有质保金条款的合同,产品质保期为自使用之日起1 2个月或自发货之日起1 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6.8包装发运和提货方式:包装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发货应明确公路、铁路、海运等运输形式,明确到站或到港地点;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办运输。代办运输归口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由其直接与顾客结算(执行代办运输不垫付运费的原则,在申请车皮计划前通知顾客,收到运输费用或达到合同规定约定的付款比例后方可发货)。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发货。
6.9项目负责人在签订产品合同中涉及有关公司运输、设备安装等问题时,应通知运输部门、设备安装部门派员参加洽谈运输、安装事宜。
6.1 0销售总公司铸锻部签订合同时盖“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
6.11军工合同签订时需按《军工合同》格式签订。
7.合同生效
7.1正式签订的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国内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合同章。
7.2合同交货期以合同规定约定的预付款(或收到银行的帐单)到帐日起开始计算。生产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确认的预付款到帐通知后,下达生产工作命令。预付款不到位,原则上不下投产令。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下投产令。
8.合同的发送、传递
8.1销售部门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合同摘要)及相关资料分别发送生产经营部、矿研院、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质保部、采购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
8.2文件传递要规范,文件应有编制、审核、批准和部门公章,并保留发放记录。
9.技术准备
9.1项目负责人对技术部门提出影响准备进度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顾客联系,必须在要求的限期内完成,如因顾客原因拖延时间,交货期相应顺延,项目负责人必须让顾客确认,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部交货期变更。
9.2合同在技术准备过程中,因顾客要求需要修改或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通知,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生产经营部。
10.产品发运
1 0.1产品完工入库后,实施付款发货,项目负责人要填写“发货申请报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送生产经营部,由生产经营部下达发货通知。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生产经营部方可下达发货通知。
1 0.2产品发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通知顾客接收货物,用户服务部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11.合同约定顾客有特殊要求条款
11.1向顾客提供技术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填单,设计部门提供图号、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技术部负责加晒,项目负责人负责向顾客提供。
11.2顾客来公司进行质量监造。由项目负责人联系,按已签订的质量监造协议,组织质检部门、计检部门、生产部门等单位,确定监造项目、方式共同实施。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1 0天将来厂监造日期通知有关部门。
11.3顾客来公司检验、验收。项目负责人与生产部协商后,提前1 0天将来检验人员的到公司日期、检验项目通知质检部门、计检部门、生产部门等,各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配合来厂检验人员工作。
11.4顾客来公司进行试车验收。首先由生产部门确定试车时间,并提前1 0天通知销售部门,项目负责人再按生产部门确定的试车时间通知顾客及时到厂。顾客具体到厂时间,项目负责人及时通知生产部门。
11.5顾客需要竣工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当产品入库时,有关部门将通知要求的资料反馈销售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汇总提交顾客。
11.6项目负责人向顾客提供计划进度及进度报告,包括粗进度计划、技术准备进度和生产计划进度完成情况(包括零、部件计划进度)等。
11.7顾客如有其它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当产品入库时有关部门将所需资料反馈给销售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顾客。
12.合同文件管理
1 2.1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与内部的沟通和顾客来往文件的传递,做好文件收发记录。
1 2.2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及合同相关文件(包括报价、投标等资料)归档,并由专人(或兼职)保管,建立借阅制度,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合同管理办法8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9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会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理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设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地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在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以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发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10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XXXX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第273页,艺术本科第二批次中江西服装学院(代码3206)招生备注中“代码01-04、08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其余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更正为“专业代码02-04、07-08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其余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
3.6月20日至7月1日,考生在新疆招生网“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填报高考志愿。6月24日公布高考成绩和位次;6月26日公布各语种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本科零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6月28日20点(北京时间);其他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7月1日20点(北京时间)。
时光荏苒,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作为人生中重要的转折点,它充实了我的文化知识、改变了我的一些行为习惯,提升了我的思想境界和精神境界。自进入大学开始我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争取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我相信通过四年的学习与锻炼,我能够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这两本考试大纲的说明是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高考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的配套用书。序号为3的文科考试大纲的说明含语文、数学(文)、英语、文科综合四科;序号为4的理科考试大纲的说明含语文、数学(理)、英语、理科综合四科。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领导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点在评卷员报到或评卷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评卷员应及时予以辞退,对违规的评卷人员报省招生委员会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评卷点必须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省教育考试院将选调质量检查人员检查评卷质量。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珍贵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得失,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合同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三)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四)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同审查标准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公司应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通行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管部门,规划、计划、财务、技术、审计及其他专业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登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变更登记。主要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参与本企业重要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三)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需呈报工贸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五)负责编写常见合同规范文本,报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核准后推广使用;
(六)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档案,并负责本企业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八)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权限、资信情况、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负责;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谈判、签订等相关事宜,保证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办理合同的申报及担保、公(鉴)证、批准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具体负责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遇有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送审;
(五)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六)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合同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协助合同主管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配合工贸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合同台帐、报表、谈判记录等统一归档,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应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经工贸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独立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类,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都须报工贸公司审批之后才能签订。
(一)运输、装卸类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销售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内;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标的额在50万以内;
(五)租赁类、运输类、委托服务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
注:“以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各部门负责人颁发授权委托证书,明确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具体承办授权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订立合同必须有计划列项,做好洽谈的充分准备,并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具备招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应当按照工贸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资产部不予结算。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公(鉴)证、审批等手续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公(鉴)证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备案。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承办部门
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
第二十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签约相对方信用调查可采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函》的方式进行;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签约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可采取由对方法律顾问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诉情况调查函》的方式进行;
(七)对合同相对方合同承办人员、签约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应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八)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1、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2、对于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银行保函。
3、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并在《合同报审表》中逐项据实填写相关情况;按《合同报审表》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重大合同项目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商务、财务、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提出并优化谈判方案。需要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强、技术内容复杂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谈判,专家意见纳入合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订立合同,一般应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工贸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规范文本、标准文本均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涉及境外业务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两种以上语言书写时,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同语言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承诺该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二)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完整;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三)数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
(四)质量:写明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尾留的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区)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质量健康安全环保(QHSE)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双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合同签订地:一般应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写明。对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的,应经合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合同承办部门草拟或填写合同文本后,填写《合同报审表》(附件一)随同合同文本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名单、价格依据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资料送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确定;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会审);
(二)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合同承办部门;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编号;
(四)参与合同审查会签的相关专业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部门审查意见。然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
(六)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书写的,只对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或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如只签字,则视为无效意见。各会签部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合同审查审批表》上(或附页)注明。
第二十八条合同文本经会签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会签部门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门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拟定、补签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二)非独立单位或者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且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包括超越经营方式)、超资质(未获行政许可,或者未达到相当级别、层次)经营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具体签约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无法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
(八)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宜与之签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之间或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有关专项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内容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约。
第三十二条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关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团)工贸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盖公章:
(一)有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有《授权证书》)签字;
(二)经公司审核批准,并如实、完整填写《合同报审表》中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合同审核部门、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门保存。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在5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并记载分发情况。
第三十五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七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双方义务及责任没有规定清楚的;
(七)甲乙双方所处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时;
(八)合同价款波动较大时。
第四十九条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资产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工贸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
(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
(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xx年第3号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办法13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现就使用“xx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xx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从7月1日起启用,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用印及管理。
二、学院各有关部门凡须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须到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履行立项登记,领取印鉴审批表,履行用印手续,否则不予验收报帐。
三、“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A01——A99)单项一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办公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品。
2、工程类(B01——B99)预算金额十万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设、供(水、电、热、气)、环保绿化、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务类(C01——C99)预算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包括统一招标实施公务车保险、维修;公务印刷及各类会议),如:印刷品、出版物、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各类设备建筑物及其它维修、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及大型国内外会议培训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指除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控制额度以外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经济合同。
四、用印按《xx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和《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xx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五、各部门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凡因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合同管理办法14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满足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签订的各类购销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条使用范围:
合同专用章只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各类购销合同签订,禁止在其他范围盖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程序:
1. 由业务部门打申请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交总经办留档;
2. 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总经办专人负责刻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条公司合同专用章设专人保管(后附使用部门清单,保管人签字,总经办留档)。
第七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需要签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到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处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况,需交出合同专用章,并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将合同专用章放置于办公室公共场合。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人员)职责:
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2. 合同专用章保管人要严格做好用章登记手册;
3. 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合同管理办法15
第一章 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 为防控商业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条 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均应当订立合同;公司订立合同
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
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
(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采购的商品有连续的、稳定的、公开的交易场所,如商场、店铺、柜台等;采购的服务是临时的、个人提供的、金额较小的且无专业技术要求的;
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
第四章 合同主体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
第十条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
(七)合同的担保:
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
(八)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
(九)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置以下生效条件:
1、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六章合同经办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
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
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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