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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书

时间:2025-08-21 09:34:3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赔偿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赔偿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1

尊敬的__商铺管理部门:

  我是__商铺的租户___,本人于20__年租赁了商铺,并且在此经营了一家小型零售店。我非常愿意与您的商铺合作,共同推动经济发展,但我对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感到非常困扰。

  我于近期发现我所租赁的商铺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每当下雨时,商铺内就会出现泥水横流的情况,给我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此外,商铺内的漏水也导致了墙壁、地板和货物的损坏,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曾多次向您的管理部门反映此问题,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因此,我决定向您提出漏水赔偿申请。

  首先,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的商铺经营。每当漏水发生时,我不得不关闭店铺,清理积水,并修复受损的设施。这样的工作不仅耗时耗力,还导致了我的销售额大幅下降。漏水问题不仅使我面临着无常经营的.困境,还让我无法保证顾客的购物安全和舒适性,这对我的商铺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商铺内的漏水导致了货物和设备的损坏。多次漏水使得货物受潮、发霉并丧失销售价值,损失可观。此外,商铺内的设备也因漏水而受损或失效,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来修复或更换。这些不可忽视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我的商业运作,使我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和盈利。

  基于上述情况,我请求贵管理部门能够给予我合理的赔偿。具体赔偿要求如下:

  1. 给予我一定数量的租金减免,以补偿我由于商铺漏水造成的经营损失;

  2. 负责维修商铺的漏水问题,并确保这一问题不再发生;

  3. 赔偿我因商铺漏水造成的货物及设备的损失,包括维修或更换费用。

  为了解决此问题,我希望贵管理部门能够尽快与我联系,并一起商讨解决方案。漏水问题不仅对我个人经营造成了困扰,也损害了贵商铺的声誉和形象。我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沟通,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使我们的合作关系能够更加稳定和顺利。

  期待您尽快回复我的申请,请您认真对待我的请求,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支持和合作。

  您真诚的商铺租户,__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赔偿申请书2

  赔偿请求人: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

  法定代表人:xxx

  复议机关: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因xxx,申请xxx)xxx。

  事实与理由:

  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赔偿申请书3

  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学生,住xx楼3单元12号。

  法定代理人:xx,xx之母亲,女,xx职工。联系电话:xx

  被执行人:xx医院,住所地:xx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xx,女,xx院长,党委书记。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生效的(xx)豫法民提字第xx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列明的`xx之款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4日作出(20xx)豫法民提字第100号判决:xx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医疗损害赔偿款262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人民医院拒绝给付金钱。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宇

  法定代理人:xx

  xx年9月28日

赔偿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系北京市朝阳区____公司职工王_____父亲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朝阳区______街道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伤死亡赔偿一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_________]__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____日内赔偿给王____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共计______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归还的____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赔偿申请书5

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

  我是小区栋单元室业主,因xx问题,分别于xx月xx日;xx月xx日;xx月xx日;xx月xx日;报物业服务中心协调处理,物业也多次协调,相关主体单位一直未能给予明确解决方案,至今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为了不影响小区物业工作的正常开展,履行一个业主应尽的缴费义务,本户申请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业费暂时按照本小区物业费的'的标准缴纳,其余的物业费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委托物业公司追讨!

  同时,本人郑重承诺,不会泄露、透露物业给予优惠折扣的信息给小区内的其他业主,否则所有费用均按照实际收取。

  特此情况进行说明,望南京安居公司领导就此事予以详查。

  业主本人签名:xx

  申请日期:xx

赔偿申请书6

  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附:1、书证 份

  2、物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赔偿申请书7

  申请人:,男,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XX乡X村村X村屯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X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X元(自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X元(自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市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__年X月XX日经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__年X月XX日作出(20__)南市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8

  申请人:xx,男,18xx年x月xx日生,住址: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x生,住址: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xx人民法院做出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而被申请人却没遵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请求目的: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xxxxx元,并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

此致

敬礼!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赔偿申请书9

  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所长驾驶轿车带领xx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xx死亡;xx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xx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20xx)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xx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申请人:尹xx

  20xx年12月25日

赔偿申请书10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区

  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区

  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赔偿申请书11

  申请人:

  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核算清单见证据12)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xx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此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xx年11月1日

赔偿申请书12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公安局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建设部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赔偿申请书13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赔偿申请书14

  申请人:李秀芹、女、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昌平区西环路南侧 邮编:102200

  申请事项:

  申请人李秀芹因违法拘留赔偿一案,请求依法作出以下赔偿决定:

  1、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秀芹被羁押15天赔偿金人民币2134.95元; 论文联盟wWw.LWlm.com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秀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3、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秀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之子陈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依据京建昌拆许字(20xx)第178号(一期)《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昌平区沙河镇地区进行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区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陈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迁范围之内,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20xx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储备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xx年11月3日该建委下发昌住建裁字【20xx】第1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陈洋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范围内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拆除。

  20xx年4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执行,20xx年4月14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20xx)昌执字第20xx号行政裁定书。

  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的时候,申请人李秀芹居住在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宅基地房屋,起来准备上厕所,刚打开街门看见有200多名身穿绿衣服戴着红袖标的人,这时从南面串出 4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的就把李秀芹拽了过来,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连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进警车,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这时看见自己的儿子陈洋也被抓到昌平区法院。当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将李秀芹送到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申请人李秀芹在拘留期间,感觉自己冤枉,要求释放未果,最后彻底绝望,患病住院治疗4天,(20xx年5月21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此,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20xx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给李秀芹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内容记载被拘留人李秀芹于20xx年5月16日经本院(20xx)昌执字第20xx号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 ”同日,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给李秀芹送达了京公昌解字第(20xx)1160治安解除拘留证明书,因拘留期满,予以解除拘留。回家当日,李秀芹见到20xx年5月16日被拘留的当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给家属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从拘留所出来至今李秀芹的个人生活受到监视,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着,现在李秀芹的日常生活没有隐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违法的监视,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二,赔偿义务机关,对李秀芹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并剥夺了李秀芹申请复议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说因李秀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李秀芹拘留15日,自20xx年5月16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现寄押于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如果李秀芹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之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该若干问题意见第121条规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然而,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及时给李秀芹依法送达其作出的《(20xx )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决定书》,剥夺了李秀芹对拘留决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进行申辩的权利。

  三、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申请人李秀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无事实依据。

  以上案件基本事实介绍的很清楚,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其下发的'(20xx)昌执字第20xx号行政裁定书,对陈洋居住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进行强制执行。当时,李秀芹正在自己家里,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院房屋居住,准备去厕所时被4个彪形大汉,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扔进警车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最后被司法拘留,这些事实很清楚的看出,李秀芹根本没有出现在执行案发现场,怎么能够谈得上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呢?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以此为由对李秀芹进行司法拘留15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拘留期间造成李秀芹患病住院治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极大的伤害,严重的侵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事实:申请人李秀芹根据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望给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6日

赔偿申请书15

  一、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二、事故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三、事故发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四、事故当事方基本信息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五、申请内容:

  _______时_______路段发生的`_______________交通肇事一案已经贵队做出事故认定,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负全部责任。我作为被害人受到了医疗费__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_元_______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申请贵队责令其向我赔偿_____________元,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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